社区服刑人员关某某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关某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居住地为安阳市文峰区。因犯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29日被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同时禁止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经营及相关活动。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1月21日,司法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关某某的手机定位连续三天出现在其之前销售药品的药房、诊所等处附近。工作人员连续三天观察定位变化,发现每天早上八点多到十一点左右关某某位置就在其药房、诊所等处附近,怀疑其违反禁止令内容,仍在从事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随后打电话向关某某了解情况,关某某在电话中承认自己正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关某某停止违规行为,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关某某到司法所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询问了他违规情况,并到相关药房、诊所进行走访了解,制作了调查笔录,确认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的禁止令。 (二)给予警告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关某某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应给予关某某警告处分。司法所出具《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写明事实依据及司法所意见,提交文峰区司法局审核,2019年1月23日文峰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23日,在文峰区社区矫正中心,社区服刑人员关某某签字接收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强调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 该社区服刑人员在违反法院禁止令后被给予警告处分,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在司法权威得到维护的同时,能够对其形成震慑,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关某某的警告作出后,利用集体点验的机会,工作人员对司法所所有在矫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再次强调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处罚的严厉性,以真实的案例为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

【小结】

关某某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发生在严管期内,反映出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不重视、在刑意识不强,也反映出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教育上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此为戒,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巡查和教育,及时发现问题,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切实维护司法权威,避免其出现再次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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