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5日,蒋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蒋某某之子蒋二某认为其父亲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前来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为其父亲指派辩护律师。 经第一师阿拉尔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将某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蒋二某未提交其父亲所在团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且其父亲系团场职工,承包有耕地,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蒋某某年龄未到60岁,不属于老年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而蒋二某未提交其父亲所在团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属于该条第一款中经济困难的情形。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新增法律援助事项中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而蒋某某年龄未到60岁,不属于老年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