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2日,在新疆哈密居住的李某发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位于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某小区的一套楼房,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丈夫田某卖给了宋某,且宋某仅交付了1万元定金后就直接占有、使用该房(已经进行了装修等添付)。经进一步了解,李某得知该房屋系2015年9月23日由其丈夫田某与宋某签订买卖协议,并于同年10月份交付该房屋给宋某。直至宋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时请求李某签字时,李某才得知房屋已被丈夫擅自处分,遂认为丈夫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宋某主张,五年前就认识李某的丈夫田某,且关系不错,也知悉田某夫妻二人家庭和睦,而对于房屋买卖交易一事,田某出售时声称系夫妻已经协商共同同意的。田某作为房屋共同产权人,有权处分。据此,宋某足以相信田某的处分行为是有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故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因此与宋某协商交涉未果,遂将宋某和自己的丈夫田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宋某和丈夫田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5年11月5日,李某向巴里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做出不予援助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李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所要求经济困难标准条件。 二、申请人李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李某需保护的权益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依法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法律援助范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九)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李某所请求保护的权益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也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五保户、贫困户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李某未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其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且从其自述的情况分析,不能认定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