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某的丈夫向某在贵阳遗留有股权遗产,申请人罗某及其子女遂向本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罗某向本公证员提交了向某的死亡公证书、向某父母的死亡公证书、向某与罗某的结婚公证书、向某同其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以及向某同其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材料。由于亲属关系公证书只能单一证明向某同其子女的关系,并不能完整证明向某共有几个子女,所以本公证员要求申请人提交完整的亲属关系证明。罗某表示,他们一家生活在广州,但向某的户籍地却在湖南,所以不知道由哪里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在交谈中,罗某提到向某在湖南遗留有部分财产,并且在湖南当地的公证处办理过继承权公证,只是继承权公证书丢失,无法提供。公证员考虑到申请人一家不便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的情况,遂主动联系湖南某公证处,向该公证处寄送了工作联系函,请求其查询并回复罗某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的情况。在湖南某公证处的协助下,通过罗某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证实了向某的亲属关系范围,这为本公证员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供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公证员核实被继承人的亲属范围是办理公证的必要程序,同时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不受损害。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亲属关系证明的时候,公证员主动核实是解决当事人提供证明困难的一个途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罗某,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向某,男,XXX年XX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罗某因继承向某的股权遗产于XXXX年X月XX日向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死亡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财产证明,5.其他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确认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有虚假或遗漏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愿依法承担返还、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针对有关事项询问了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核查,现查明如下: 一、被继承人向某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父亲向某男、母亲龙某女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是罗XX;被继承人共育有子女二人:向某甲、向某乙。 三、被继承人遗留有生前持有的A公司65%的股权。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及子女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未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五、被继承人的子女向某甲、向某乙声明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股权属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罗某的共同财产,该股权份额的50%系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向某甲、向某乙声明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且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罗XX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国盛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