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证申请人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人吴甲向我处提出邮寄送达公证申请。其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与买受人杨乙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乙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位于XX大道X号房屋,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预售登记等手续,后因杨乙未如约履行合同,贵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至A市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以(XXXX)黔XXXX民初字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注销预售备案登记等。现该判决书已履行完毕,房开公司重新签约出售该房屋,但公司多次联系杨乙,要求其对上述房屋所进行的部分装修予以拆除或与公司协商处理,恢复房屋原有状态,但杨乙均未当场对是否拆除亦无明确意思表示,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拟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杨乙寄送《限期恢复原状告知函》。 上述公证申请所涉房屋,经由人民法院的裁判,且已执行完毕,房屋预售手续恢复到了初始状态,已可以合法销售。房开公司拟重新出售房屋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杨乙未积极配合房开公司的行为,可能造成房开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公证员办理邮寄送达公证,在于避免双方再度发生诉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X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吴甲,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贵州某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其邮寄送达《限期恢复原状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陈治、公证人员宋移泰与申请人贵州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吴甲于XXXX年X月X日上午前往中国邮政集团A市分公司位于XXX的营业网点,在本公证员面前,吴甲以标准快递(EMS)的方式向收件人杨乙(电话XXXX)寄送了上述《告知函》,并取得《邮件交寄单》(编号:XXXX壹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告知函》复印件与吴甲寄送的上述《告知函》内容相符,《邮件交寄单》(编号:XXXX)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附:1.《告知函》复印件壹份(两页); 2.《邮件交寄单》(编号:XXXX)复印件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国盛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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