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起,张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高某开的一个砂石厂打工。2017年4月30日,往砂石厂送料的王某发现张某躺在地上不动,连叫几声也没有反应,走进一看发现张某已死亡,死亡时间不详,王某立即告知老板高某 ,高某火速报警,并电话告知张某妻子姚某。根据120医生现场确认,死者张某系心脏猝死。死者张某,家中有无业的妻子,两个儿子,老大24岁,老二8岁,孤儿寡母生活比较困难,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张某是顶梁柱,他的离世相当于晴天霹雳。5月1日,张某的妻子、两个儿子、张某的哥哥等10多位亲属火速到京后,匆匆辨认了遗体,立即与砂石厂老板高某交涉赔偿问题。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协商未果。张某的妻子姚某等10多人于5月11日到镇政府求助,镇政府交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接受任务后,调解员采取了先安抚家属情绪、联系砂石厂老板高某,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等一系列有效措施。首先紧急召开调解前工作会,镇领导、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及死者原籍所在地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及工作人员10余人参加会议。经过细致商讨、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随后两名调解员分别与砂石厂老板和死者家属进行初步会谈,了解具体情况和赔偿预期,为后续调解顺利开展做好铺垫。调解中,家属对死者的死亡过程提出了许多疑惑,因为死者生前没有心脑血管病史,也未参加过体检,在其看来死因不明不白。于是调解员就让砂石厂老板详细介绍死者的全过程。老板高某称:一个去工厂里拉料的人看见的,工人按喇叭没人回应,又让厂房人叫他,也无反应,走进一看才发现张某已经死亡,当时旁边有很多酒瓶。之后又称张某工作能力有限,根本不适合在我厂工作,他先后在工作时撞车又撞人,导致工人手受伤。当时就不让张某在这里干活了,张某说在厂里住几天,随后就走,之后又陆续干点小活。从2016年3月至9月,砂石厂处于半生产状态,2016年10月,厂彻底被拆除。2017年1月,其让张某回家,张某不同意,称自己媳妇要到这边来过春节,一直到2017年3月10日,我又问张某什么时候走,张某又向我提出借钱请求。家属听完后情绪波动,妻子姚某称:2015年孩子放假来北京,看到老公住的地方很冷,在厂里工作又累,所以心疼老公,想让老公回家。到2016年腊月,自己又让老公回家,但老公说厂里有活离不开。我问老公,工厂不是停了吗?我老公说厂里虽然不忙了,但还是有经常过来拉料的,老板让我什么时候停才能停工。死者的哥哥说:张某确实在厂里工作,而且身体一直很好,怎么说猝死就猝死了呢?在厂里打工应该属于工伤。妻子姚某说:张某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留下孤儿寡母,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因此要求赔偿100万。老板高某的态度是:死者是自己猝死,医院也有诊断证明,猝死与砂石厂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愿意补偿10万元。死者家属一听此话,情绪又一次激动起来,与砂石厂老板频发口角,场面一度失控,为了避免现场冲突,调解员连忙将双方分开,分别进行调解。对于砂石厂老板补偿10万元的态度,调解员重点强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三种视为工伤的规定,张某猝死的事实完全符合在高某工厂死亡、突发病死亡、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等特定条件,理当视为工伤。在调解员依法析理的耐心说服教育下,高某终于将补偿款提到15万元。对于死者家属要求赔偿100万元的高价,调解员也进行耐心地劝导:张某猝死虽然可以视为工伤,但高某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是承担过错责任的赔偿,希望家属能够主动降低索赔款。而且他的死因跟老板无关,不是工作时间,鉴定结果属于猝死,高老板属于无过错责任,需承担次要责任,你们再商量商量。经过数小时的劝导,家属协商后将100万元降到50万元。然而,双方谁也不肯再退让,甚至开始纠缠彼此的某些细节问题,调解再次进入僵局。此时已经调解了数小时,为了尽快促成双方的妥协退让,调解人员针对死者的妻子和砂石厂老板采取“一对一”的方法继续进行调解,有效避免了人多口杂而影响主事者判断的问题。
【调解结果】
经过一整天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高某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张某生前在高某那打的所有借据全部作废。并要求高某于2017年5月12日下午四点前以现金方式给付死者妻子姚某人民币18万元整。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死者在厂里发生猝死,工厂老板有赔偿责任,但情况特殊,案例少见,而且双方对赔偿金额有较大分歧。分析双方赔偿金额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家属认为死者身体健康,突然死亡从情感上难以接受,而且死者是家里的顶梁柱,100万元的赔偿难以弥补家庭损失。二是砂石厂老板认为死者已不在厂里上班,是死者赖着不想走,导致死亡的。所以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逐渐摸清双方都不愿意诉讼想快速解决的心理特点,辅以法律解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