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76年11月,王某到河北省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原邯郸国棉四厂)工作。1977年5月6日去支漳河工地送饭装车中,从汽车上跌落摔伤昏迷,头部血肿。先后经邯郸市第一医院和河北省第二医院检查,诊断为:脑震荡和外伤后头痛、神经衰弱。当时王某要求公司报工伤,公司未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王某维权后,1981年经邯郸市劳动局鉴定为七级伤残。2008年5月因旧病复发,经邯郸市劳动局重新鉴定作出邯劳鉴字[2008]XX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王某四级伤残但未得到相应工伤津贴待遇等。王某在德源公司工作40年,到退休时公司只给计算38年工龄。工作期间除上述工伤待遇、工伤津贴、工龄问题外,在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公司也有争议,双方很多次协商解决无果。2018年9月29日,王某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以主体不适格、王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王某不服提起诉讼,由于双方的纠纷错综复杂不好处理。经过漫长的时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终将本案指定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提出劳动仲裁超过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王某年满65岁,是老年人,家中女儿有精神疾病,需要常年吃药控制病情,家庭生活困难,2020年5月15日,其向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飞承办此案。 王律师接到指派后,向王某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由于王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时间跨度长,争议的地方多,为准确了解案情,多次与王某沟通询问。王律师对王某的维权历程经过分析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1.为了解决争议纠纷,王某在2017年10月17日向邯郸德源公司主张权利,德源公司做出了答复。2018年5月、2018年8月,王某向有关劳动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有关部门也分别作出了答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仲裁时效已经发生中断,应在2018年8月开始重新计算。而王某在2018年9月29日就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很明显本案未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因此,一审判决对本案仲裁时效问题认定错误,应予纠正。2.王某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由公司支付伤残津贴。3.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公司所扣王某养老保险应当返还。4.其他诉求也有相关事实和证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二审审理时,德源公司辩解对王某的事情已经作出处理等。王律师根据代理思路表明意见,提供新证据,据理力争,最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未过劳动争议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邯郸德源公司支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6404.9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王某的工伤属于老工伤的问题,发生事故的时间久远,当时的关于职工发生事故如何处理的有关文件与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难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王某从入职到退休时间跨度长达40年,期间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争议现在提起劳动仲裁,难免维权困难。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终审判决,比较充分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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