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0日,刘某某(男,45岁)驾驶车牌号为云L7X1XX的轻型货车,沿某线行驶至某线170公里200米时,与同向行驶陆某某(男,35岁)驾驶的车牌号为云3XX67XX的拖拉机相撞,造成拖拉机驾驶人陆某某、拖拉机上乘客沙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兰坪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固定证据,经过现场调查,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19时00分在某线170公里200米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陆某某无责任,当事人沙某无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2017年10月14日,双方申请兰坪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马上召集三方当事人对此事故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基于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调解员主要就应当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调解员对赔偿项目进行了逐项测算: 1.刘某某应对伤者沙某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1)医疗费:2591.17元; (2)误工费:50元×4天=20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4天=400.00元 (4)护理费:50元×4天=200.00元 (5)交通费:300.00元 以上五项费用共计:3695.17元。 2.刘某某应对伤者陆某某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1)医疗费:2438.31元; (2)误工费:50元×3天=15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3天=300.00元 (4)护理费:50元×3天=150.00元 (5)玉米损失费:7袋×120.00元=840.00元 以上五项费用共计:3878.31元。 经调解员耐心细致调解,三方当事人对此赔偿金额都无异议。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主持下,三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1.刘某某赔偿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3695.17元;2.刘某某赔偿陆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3878.31元;3.签订协议后当场给付。
【案例点评】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抓住以下几点:1.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2.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最后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