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鲍某是某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员,公司以鲍某在推销分期消费信贷业务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鲍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鲍某赔偿金。鲍某和公司双双提起诉讼,本案诉至六合区人民法院。鲍某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经审查,鲍某属于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无需经济经济状况审查,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冠文(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冬冬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进行了谈话,在谈话中了解到:公司认定鲍某严重违规的证据为一段“客户”投诉录音。该录音主要内容为某“客户”向鲍某咨询购买手机办理分期消费信贷业务,鲍某表示按照正常流程需要客户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告知客户先回去取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 以下截取部分录音内容: “客户”问:“你们那个分期到时候要不要什么让我填工作?” 鲍某答:“不用,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带来。” “客户”问:“我现在没有工作,到时候不会不给办吧?” 鲍某答:“你到时来了再讲。” “客户”问:“填我老公的可以吗?” 鲍某答:“反正有个工作单位就行。” 之后,“客户”离开。 经整理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鲍某对该客户咨询作出的回复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如果鲍某的回复确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反之,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而本案鲍某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证据是“客户”向公司投诉鲍某违规介绍业务的录音。录音中的对话内容反映“客户”有意愿办理消费贷并向鲍某咨询消费贷的相关办理条件,“客户”多次询问“如果缺乏材料能不能办”“不符合部分办理条件能不能办”等可能涉嫌违规的事项,而鲍某作为消费贷的业务员,并未一口回绝,而是以委婉的口吻向客户介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最终,该客户并未实际要求办理消费贷业务。 根据日常的消费习惯和生活经验来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该录音材料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具体分析如下:1.该“客户”在咨询之初就开始录音,并且是全程录音,有悖常理。2. 对话中多次咨询的问题均可能诱导业务员为了完成业务做出涉嫌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项,这样的咨询更像是考验业务员是否会违规操作。3.“客户”在咨询结束之后,并未要求实际办理业务,“客户”并未产生实际损失或遭受无理对待,却将咨询的录音提交给用人单位进行投诉,这也与常理不符。受援人鲍某认为,这名“客户”可能是公司的“暗访”人员,并非真实客户。而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经质证,公司代理人当庭承认,所谓的“客户”投诉实际上是公司的“暗访”。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鲍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2745元。受援人鲍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社会上存在用人单位为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支付经济赔偿金,故意制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假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面对用人单位精心设计的“陷阱”,劳动者在维权上往往会遭遇困难,需要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法律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认为录音投诉不符合常理,迫使公司代理人当庭承认,所谓的“客户”投诉实际上是公司的“暗访”。最终,法院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对办理类似劳资纠纷案件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