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张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嘉峪关市某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某和赵某某,要求李某某和赵某某归还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1亩土地。经法院审查:张某某、李某某和赵某某三方均未能提供诉争地块归属证明;张某某对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裁定张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予以驳回。2017年1月,张某某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委会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张某某称:要求李某某、赵某某归还2015年侵占的1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李某某3.5亩,赵某某7.5亩)。张某某出示了两份证据:其一是前任村支书高某某、村委会主任胡某某证实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应张某某的诉求,考虑其家庭人口多、承包地少,土地调整时,由于该村无多余土地无法进行土地调整,村委会就将原村基建队的荒地让其开垦部分种植的证明。其二是张某某与某镇签订的于2003年至2008年在争议地进行退耕还草的合同。综上,张某某认定与李某某和赵某某存在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自己。 李某某称:与张某某存在争议的3.5亩土地,系自己1993年在荒滩开垦,当时种植了3年,由于缺水灌溉被迫暂停种植,2003年张某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地种植苜蓿,后来也因无水灌溉而荒芜,直到2015年自己重新复耕,侵占张某某土地的行为失实。且持有该村三组村民马某某等25人签字确认李某某于1993年种植该争议地块的证明。综上,李某某认定与张某某存在争议的3.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自己。 赵某某称:与张某某存在争议的7.5亩土地,一部分是原村基建队荒地旧址,另一部分是自己平整开垦的土地,侵占张某某土地的行为失实。且持有该村三组村民方某某等31人签字确认赵某某于2015年开垦种植该争议地块的证明。综上,赵某某认定与张某某存在争议的7.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自己。 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及时总结出三方争执的焦点: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是否享有11亩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此调解员开展了大量的调查案工作,经调查:1.三方争议土地原属大集体时期某村基建队耕地原址,属于集体土地。2.张某某所述于2003年至2008年在该争议地旧址进行退耕还草,跟某镇签订承包合同一事,经查阅相关资料,已于2009年7月因政策性取消,遂原合同已无效力。3.三方在争议土地的种植行为均属实,但张某某持有的前任村支书高某某和村委会主任胡某某让其在原村基建队的荒地开垦土地种植的证明在先,加之村干部所做说明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更加具有说服力,且此做法符合当时农村实际。而李某某和赵某某所持村民签字证明,只能证明李某某在争议土地的种植行为和赵某某2015年在争议土地的开垦种植行为,不能证明二人对争议土地拥有归属权,此种证明较张某某持有的证明缺乏说服力。 调解员分析了李某某和赵某某的思想状况,认定了他们想利用既定事实而得利的想法,并查阅相关农村土地政策,有针对性的制定了调解方案。随即耐心细致地对李某某和赵某某讲解相关的法律政策,告知二人在争议土地开垦种植行为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系违法行为,应收缴村集体所有。李某某和赵某某拒不退还土地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其他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希望李某某和赵某某考虑此事可能造成的影响,如果再次发生争执,可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调解员还分别与李某某和赵某某亲属谈话,告知他们今后还要继续在村里生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今后家里有个大事小情少不了乡亲邻里的帮衬和支持,不能只顾眼前的一己私利,因小失大,更不能因此事在村里造成恶劣影响,让邻里认为喜欢贪占小便宜不好打交道,这样就更得不偿失了。调解员从法律规定讲到乡村民俗,从当事人讲到亲属,帮他们分析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渐渐转变了李某某和赵某某的错误认识。 调解员指出,该村委会在将土地分给村民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其他村民开垦和私自耕种行为,才致使矛盾激化,也存在一定过错。希望村委会今后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发生矛盾纠纷。同时调解员还深入到纠纷三方家中做思想工作,希望他们要相信调委会的工作,“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再复杂的矛盾总会有化解的办法,再困难的问题总有解决的办法,保证不让大家的利益受损失。希望三方能平心静气地来处理问题,坚决不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发生恶性刑事案件。 经过调解员的大量细致工作,最终打动了李某某和赵某某,他们表示愿意归还占用的土地,但要求2016年在该争议土地上所种植小麦的收获归种植人所有。张某某认为李某某和赵某某侵占自家土地多年,2016年所种小麦的收获应作为补偿归自己所有。三方就2016年小麦收获问题再次产生分歧,调解再一次陷入僵局。调解员又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地沟通,让三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通过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劝说,最终圆满解决了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某归还给张某某双方争议的3.5亩土地。 2.赵某某归还给张某某双方争议的7.5亩土地。 3.2016年李某某和赵某某在该争议土地上所种植小麦的收获,归种植人各自所有。 自本调解协议签字捺印后,三方当事人应完全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反悔该协议,双方再无纠纷。

【案例点评】

由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当事人多为同村乡邻,加上土地属不动产,“一代官司三代怨”,即使一方胜诉,执行的难度也非常大,且往往会激发新的更大矛盾。这起看似简单的山林土地纠纷,表面看来是村民之间的矛盾,但实质是村集体土地被个人侵占,村委会管理不规范造成的。 在调解此纠纷时,不能一味的照搬法律规定而要遵循一定的村规民约,如果将三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收缴村集体,将会造成更大的矛盾纠纷,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调委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村规民约为参考,根据土地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从历史社会背景和当事人各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合情、合理、合法地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做李某某和赵某某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情理讲民俗,让李某某和赵某某转变心理,愿意相信并依靠调解员来化解矛盾;二是到现场勘查,摸清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政策并参考村规民约,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矛盾。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最终促使矛盾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圆满解决了矛盾,维护了农村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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