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4日晚12时左右,刘某某外出至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龙塘小区吃夜宵,在途经徐某所建安置房门面时,为抄近路从未建外墙的一楼毛坯门面中穿过,因天黑视线不清,刘某某不慎摔入门面内未安装电梯的电梯井内。刘某某于次日凌晨2点被人发现并报警,由消防官兵救出。 2017年7月14日,刘某某在其妻子的陪同下,来到长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其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指派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是长沙县湘润社区的值班律师,在刘某某申请法律援助之前曾在社区向承办律师进行过咨询,由于刘某某的摔伤过程没有任何书面凭证或电子影像记录,其受伤过程的实际情况及侵权人徐某指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律师建议刘某某先申请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由社区出面请相关侵权人进行协商调解,做好调解记录,固定好相关证据。后刘某某成功拿到了侵权人徐某承认刘某某在其电梯井内摔伤的调解记录,该份证据对整个案件的诉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仔细梳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为李某代拟了民事起诉书,请求徐某支付刘某某赔偿金共计18万多元,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由于证据欠缺,给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承办律师多次与刘某某就此案进行反复沟通,确保了解到所有的案件细节,带领当事人到长沙县湘龙街道派出所、湘龙拆迁指挥部调取了出警记录、安置房承包方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进一步向相关人员了解了案情,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刘某某起诉到法院后,徐某于诉讼中通过已方律师与承办人沟通,想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矛盾,承办人就本案情况多次与对方律师进行沟通,希望其能够多让步,考虑刘某某的情况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陈述了其诉讼请求,同时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徐某应当承担本案绝大部分赔偿责任。从现场照片上可以看出,徐某一楼的门面四面无防护直接与临街道路相通,周围没有任何施工围档,门面东西墙面是贯通的,相当于连通了两条街道,形成了一个公共的通道。该场所内存在的电梯井危险性较大,作为该场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设有电梯井的通道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导致刘某某通过时不慎摔伤,徐某应当承担本案的绝大部分责任。其次,本案刘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于法有据,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1.残疾赔偿金。刘某某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20年,根据2015年5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刘某某户口所在地高沙社区属长沙县湘龙街道管辖范围,地域属性为城镇。结合本案,虽然刘某某在事发时仍以种植为生,但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的财产赔偿,其指向的是受害人未来将产生的收入损失。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其户口登记地属性为城镇,也意味着将来的工资收入、生活消费等较以前均会有所提高,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 2.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求法庭结合刘某某的住院天数并参照湖南省公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按100元/天认定。3.医疗费。医疗费用有相应的医疗票据为证,刘某某支付了其中绝大部分费用,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4.刘某某因伤住院,请法院考虑其住院天数,受伤情况等酌情认定其营养费和交通费。5.刘某某住院期间一直由家人护理,请求法庭参照鉴定意见的护理期并参照服务业的标准来认定护理费。 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为图方便未经被告徐某同意穿过徐某所有的房屋,不慎摔入屋内电梯井中,其对自身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某对电梯井没有采取安全警示和围挡措施,应按其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为167398.43元,应由被告徐某承担20%的责任,即33479.69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刘某某损失33479.69元。

【案件点评】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援人因伤致贫本就处于弱势地位,本案的当事人刘某某家庭经济困难,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十分困难,通过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了专业律师的免费法律服务。承办律师是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其在办案过程中耐心细致,给受援人带来了维权的希望,同时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合理的诉求,并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为最后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终帮助受援人刘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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