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当事人廖某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称她住靖西市X镇X屯,她和丈夫李某结婚后已生育有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共两个儿子,在1992年7月18日大约下午2点多钟,当事人廖某与丈夫李某去其娘家探亲返程时,发现路边有一名被毛毯裹住的女婴,里面还附有一张写着该名女婴“出生日期为1992年6月8日”的纸条,廖某夫妇估计该女婴应该是弃婴,便将该女婴抱回家抚养,廖某夫妇为女婴取名李某三,虽然李某三是一名聋哑人,但廖某夫妇仍然一直抚养照顾李某三至今,现李某三已24岁,但仍未办理落户手续,也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到公证处谋求解决落户困难的办法。公证员在听完廖某叙述的基本情况后,考虑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委于2008年9月5日下发的民发〔2008〕132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廖某夫妇已生育有两个儿子,不能依法办理李某三的收养登记,建议办理李某三的抚养事实公证用于办理落户手续。 承办公证员首先告知当事人廖某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用于解决李某三落户手续的相关规定,然后把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向廖某作了详细讲解,并一次性告知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此项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两名抚养人共同申请。 几天后,廖某和李某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交了抚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两名知情人覃某金、李某金的身份证和联系方式及靖西市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还有靖西市X镇X村民委员会与靖西市X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实抚养人廖某、李某与被抚养人李某三已形成抚养事实的《证明》。 承办公证员审查了上述证明材料,就有关捡拾事实和抚养事实对抚养人廖某、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做笔录,笔录中着重告知抚养人廖某、李某必须保证抚养事实真实以及保证继续扶养照顾李某三,抚养人廖某、李某当面表态保证抚养事实真实并保证继续扶养照顾李某三。承办公证员还向知情人覃某金、李某金进行了电话核实。根据上述情况公证员认为,本案中抚养人廖某夫妇捡拾并抚养李某三的事实清楚,且符合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对原《收养法》实施期间(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形成的抚养事实出具公证书的情形,遂依照法定程序为廖某夫妇出具了李某三的抚养事实公证书。当公证书送到廖某夫妇手中时,廖某夫妻两人万分感激,在当天即前往靖西市公安局X派出所顺利办理了李某三落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号 申请人:李某,男,一九六○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靖西市X镇X村X屯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廖某,女,一九五三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靖西市X镇X村X屯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李某三,女,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出生,现住广西靖西市X镇X村X屯X号。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申请人李某与廖某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起共同抚养弃婴李某三,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