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45年6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5月22日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3年7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新犯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3年8月26日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法院裁定减刑七次,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经监狱医院初诊患慢性胃炎、胃ca待排。2018年7月20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检查患:食管贲门肿瘤(性质待查)。为此,该犯所属监区于2018年7月23日提出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疾病进行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8年8月7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杨某某患:食管、贲门鳞状细胞癌,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该犯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救治,监狱决定依法启动程序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监狱在审查确定保证人时,鉴于罪犯杨某某罪行是杀死其外孙女(5岁,系该犯大女儿之女),为慎重起见,决定先了解受害方该犯大女儿、女婿是否原谅和同意该犯保外就医。经过监狱多次电话与该犯大女儿沟通,得知该犯女婿仍然有不原谅该犯、不愿意该犯保外就医的意见,为此,监狱结合罪犯杨某某的一贯表现和病情,决定指派民警亲自到该犯大女儿家中开展劝导工作。在该犯大女儿家中,监狱民警依法依规对其作了详细的解释:一是其女儿死亡已成不可改变的客观现实,望其忘掉悲痛面对现实;二是从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多次获减刑可以看出他对所犯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反省;三是在服刑期间民警对罪犯杨某某谈话教育时了解到其对所犯罪行有深深的内疚感和负罪感;四是罪犯杨某某病情严重,望其做儿女的在关键时刻敬上一份孝心。通过监狱民警的耐心开导,其大女儿、女婿最终表示原谅该犯,并同意该犯保外就医,但不愿意作为保证人担保其保外就医。后监狱民警经过征求该犯小女儿的意见,该犯小女儿同意作为该犯保外就医保证人。2018年8月2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小女儿符合保证人条件,同意其作为该犯保外就医保证人。 2018年8月22日,经罪犯杨某某所属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罪犯杨某某因故意杀人罪原判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减为有期徒刑后已执行七年以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认为该犯犯罪情节特殊,需要委托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金沙县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8年8月23日,经监狱委托调查,金沙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适宜纳入社区矫正。2018年8月24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当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未收到警察及罪犯提出异议。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书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凯里监狱提请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2018年9月1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9月30日,监狱将罪犯杨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金沙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2018年10月7日,罪犯杨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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