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2016年6月17日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经监狱医院初诊患:1.双肾结石并重度积水;2.重度肾功能受损;3.慢性肾功能不全。为此,该犯所属监区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后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于2017年11月30日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罪犯徐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7年12月11日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徐某某患:1.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并左肾重度积水;2.双肾多发结石并肾功能重度受损;3.梗阻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鉴于罪犯徐某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治疗,监狱决定依法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8年3月23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徐某某兄弟符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确定其为罪犯徐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2018年3月26日经罪犯徐某某所属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讨论,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其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该犯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认为需要委托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影响调查评估,2018年5月11日,经监狱委托调查,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盘州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徐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2018年5月24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其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5月30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书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呈报。2018年7月2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8月17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8月20日,监狱将罪犯徐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盘州市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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