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凌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凌某某因仙游县鲤城街道鲤中小区安置房24栋第3层的消防通道、消防疏散空间、消防楼梯被第2层商场老板庄某某拆除进行违章搭建商场办公室,而向莆田市12345热线投诉举报。 经调查后,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3日对庄某某发出第173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后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多次督促庄某某自行整改,但该户始终没有整改到位。 2016年6月1日,凌某某向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莆田市城管执法局、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城建监察大队、仙游县规划局行政不作为,要求拆除违章建筑。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凌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状告莆田市城管执法局、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城建监察大队、仙游县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但是按照《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行政不作为诉讼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四)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五)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公证;(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而凌某某要求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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