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市王某遗嘱指定监护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兰州市七里河区王某与配偶张某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甲、次子张乙、三子张丙、女儿张丁。王某的三子张丙早年患病,被认定为精神三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现与王某生活在一起。张丙自患病以后,他的妻子就和他离婚走了,独生子张戊(今年约16岁)也被他的妻子带走,至今再无联系。现王某已年逾八旬,最近身体也不好,担心其去世后三子张丙无人照顾,希望把三子张丙托付给女儿张丁照顾,女儿张丁也同意在王某去世后,作为张丙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王某特向公证处求助,希望公证处能帮助其解决困难。 2019年12月1日,兰州恒信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王某。通过谈话,公证员发现王某虽然年老,但吐字清晰、头脑清楚,王某称其女儿张丁心底善良,品性纯朴,在王某的配偶张某在世时,就一直尽心尽力照顾王某、张某夫妇及弟弟张丙,张某去世后,又无怨无悔地照顾王某与弟弟张丙。现王某希望在其去世后将三子张丙托付给女儿张丁照顾。公证员受理了王某的公证申请后告知王某:因为其子张丙离异且未再婚,张丙的父亲也已去世,张丙的独生子张戊尚未成年,且已多年未与张丙联系,所以,王某是张丙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最后,王某同意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通过遗嘱指定其女儿张丁担任张丙的监护人。 2019年12月2日,王某带儿子张丙一同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发现张丙虽为精神三级残疾人,生活不能处理,但能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于是公证员与王某及张丙分别进行了谈话,张丙称其只信任姐姐与母亲,其发病时也只听姐姐与母亲的话,其同意在母亲王某去世后由姐姐张丁担任自己的监护人。最后,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为王某办理了遗嘱指定监护公证,并尽快为王某出具了公证书,王某拿到公证书后表示公证处帮助自己解决了最担忧的问题,让其去世后对儿子张丙的监护问题再没有后顾之忧。为表感谢,2019年12月4日,王某委托其女儿张丁给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送来了感谢锦旗。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是《民法总则》最大亮点之一,解决了民生问题中一个重要难题:被监护人只剩下唯一的父亲或母亲,并且该父亲或母亲年老生病快要离世的时候,如何确定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此时,遗嘱指定监护恰恰能给被监护人以保障。而指定监护的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后,又为指定监护的效力增加了一层法律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甘兰恒信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遗嘱指定监护 兹证明王某于2019年12月2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指定监护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指定监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12月2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