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市不动产委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与前妻张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将共有的位于嘉峪关市XX街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号住房分割给女方张某某所有。张某某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及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时,被告知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转移登记必须由原产权共有人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内容属实以及时至今日未做过变更,共有人一方还需声明产权归属另一共有人不再享有共有权。孙某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便移居外地生活,加之二人离婚时因为琐碎小事也不愿共同出现在同一场合,这给张某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带来很大难度。 公证员在了解张某某的诉求后,主动联系孙某,询问其是否遵守《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否愿意配合张某某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得到的答复是,只要不和张某某一起办理就可以。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将双方的争议焦点放在不能同时办理这一问题上,在积极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沟通后,提出可为孙某办理委托公证,孙某可委托第三人协助张某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委托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张某某顺利的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0)甘嘉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孙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孙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嘉峪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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