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强制猥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史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终结后,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系某学校田径队选修课体育老师,史某某是被害人之一,为该学校学生。案发后,被害人家长与校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冲突,史某某欲跳桥自杀。 因史某某系未成年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商请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发现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及时指派浙江壹和壹律师事务所余金尔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系性侵案件,及时申请阅卷,熟悉案件的详情,并联系史某某的母亲,做了简要沟通。鉴于史某某原先欲跳桥自杀的情形,援助律师向其母亲了解史某某的精神状态,并在确定史某某愿意随其母亲出门的情况下,约定了在律所见面的时间。第一次会面的全程中,史某某坐在椅子上始终一言不发,其母亲说事情发生以来,史某某换了个人,原先活泼开朗,现在整天在家里,不愿也不敢出门,要么呆滞不说话,问她也不回答,要么突然在家乱发脾气,大吼大叫,情绪很不稳定。其母亲为了照顾女儿,辞了工作,全天陪伴,目前的诉求是张某应受法律制裁,并给予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最大的希望是女儿能健康,正常上学,融入集体生活。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实际的物质损失较小,援助律师与史某某母亲沟通,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表明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了的数额,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援助律师对于史某某再次融入集体生活的诉求给予关注,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后,发现检察院对于未成年受害人的工作非常重视,帮扶力度也很大,在检察官的引荐下,援助律师两次前往学校,协调联系沟通转学事宜。 定海区人民法院对史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非常重视,首先考虑的也是被害人史某某的精神状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五万元,并即时履行。在检察院、学校的共同配合下,援助律师为史某某办理了原学校的转学手续,史某某于今年9月正常入学。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史某某的遭遇令人心痛,承办律师从情理法多角度帮助受援人减轻伤害,逐步回归正常生活,特别是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有理有据地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民事赔偿得以和解,受援人获得了赔偿金。虽然5万元不足以衡量未成年人受援人史某某的创伤,但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支持,既体现了法治对被害人心灵的关爱和抚慰,也体现了法律援助的重要价值作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