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施某某抚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女士与乙先生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孩子施某某仅半岁。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但考虑到孩子年幼,暂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由甲女士与乙先生各承担50%。2017年2月3日,2岁多的施某某在口服药片时,因发生意外导致吸入气管,虽经及时抢救,但终因大脑缺氧造成癫痫,需要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后经宁波、上海、北京等地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达49万余元,其中近30万属于自理费用。甲女士认为,自己为照顾孩子和家庭放弃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无能力承担全部费用,近30万元的自费部份大多还是向亲朋好友所借,后续还要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儿子出事系属意外,这笔费用应由其和前夫共同承担。为此,甲女士向男方提出要求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但男方认为,儿子出事是女方的重大过失造成,理应由女方自行承担,不同意分担。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甲女士作为施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后,详细了解夫妻双方矛盾纠纷,查看了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郑成、顾尚友两位律师办理此案。 两律师从案件实际出发,认为本案宜以调解方式解决,遂协调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男方以女方存在过错为由,不肯出钱,女方以自己付出较多为由,不肯妥协。 调解久拖无结果,法律援助律师建议甲女士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女方遂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男方承担70%的医疗费用,考虑到施某某今后生活治疗,诉请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6000元。庭审中,男方以女方存在过错、相关费用无正规发票为由抗辩,只同意承担少部分医疗费用,生活费不可超过其工资收入的20%至30%份额。就此,法援律师提出,施某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女方为了照顾孩子不能参加工作,而男方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不论从法理还是实际情况上,男方理应多承担一部分的抚养责任。双方各持己见,直至庭审结束。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援律师看到,双方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没有原则争议,只是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都带有负面情绪,难以冷静对待当前的问题。看到调解还有希望,法援律师就积极行动,在庭后主动与双方进行沟通,从“情、理、法”三方面展开“心理战”,争取触动男方、说服女方。法援律师积极劝说男方:孩子是父母的亲生骨肉,面对孩子遭遇的不幸,为了孩子更快的好起来,哪有父母不倾其所有、极尽所能的?勇于担当,才能无愧!同时,负担孩子必要的抚养费用,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应尽的义务,如果对患病的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261条规定的遗弃罪,面临刑事追责……做通男方的思想工作后,法援律师又反过来开导女方:调解就是双方妥协的过程,只有互谅互让,才能实现结果的双赢。经过法援律师、法官几次反复说服劝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男方同意承担施某某已经发生的10万元医疗费,并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4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

【案件点评】

本案是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纠纷经过调解、诉讼、调解的曲折过程,最终达到了比极满意的结果,承办律师在其中积极发挥作用,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采取了不同应对策略,在最后的调解中,针对双方思想症结,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疏导,打开双方心结,化解双方矛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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