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董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董某某,男,1975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塔和县人。2005年5月12日,董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5月12日起。2008年6月20日,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8月9日,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4月1日,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5年11月9日,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2005年12月1日被交付河北省沧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5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为董某某提请减刑。同日,沧州监狱十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董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不断纠正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先后获得考核记功两次,考核表扬四次,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立功表现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此,监区干警一致同意为董某某提请减刑。 由于董某某曾于2001年9月12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第七条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干警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董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十三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董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2018年1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同意对董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董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该犯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暴力犯罪,且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考虑董某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表现情况,建议沧州监狱改变减刑幅度为八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董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董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时采纳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作出提请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6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刑更第1336号裁定书,认为董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记功两次,考核表扬四次,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立功表现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又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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