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李某与庞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庞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半年后,两人按照农村习俗摆酒席,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渐深,感情逐渐破裂,双方确认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决定分手。庞某要求李某退还礼金,李某不同意,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便到湛江市坡头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9年4月,某镇调委会收到李某的调解申请,依照相关程序指派聘请的退休法官作为调解员负责调解前调查。调解员根据李某提供的信息联系庞某了解情况,庞某情绪激动,表示“家丑不外扬”为由不愿意调解。调解员向庞某说明调委会是来帮助双方解决问题的,调解员是退休法官,有丰富的法庭调解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能将双方的矛盾解决好,如果庞某觉得涉及个人问题,不会进行公开调解。经过调解员多番耐心开导,庞某态度逐渐转变,表示愿意申请调解并与调解员约定到调解会与李某进行调解的时间。 在明确李某、庞某的调解意向后,调委会充分体谅庞某对调解中涉及个人问题的顾虑,由调解前负责调查工作的调解员专人负责此案,先后到两人的居住地,分别单独走访其家属、邻居、村干部、村委会干部和民政部门,暗中了解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及产生矛盾详细情况。经调解员调查,2017年11月,李某(女)与庞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18年4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摆酒席,举办婚礼。出于多方面考虑,都有离婚史的李某、庞某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李某和庞某在共同生活初期感情不错,关系和睦。期后,庞某为帮补家计外出工作,双方聚少离多,由于此前双方了解不深,结合仓促,感情慢慢转淡,常因琐事引起争吵;庞某的母亲也觉得李某不体谅在外工作的庞某,继而对李某冷言冷语甚至恶语相向,李某和庞某之间矛盾愈发加深,经村委干部多次上门劝说也无济于事,双方觉得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决定分手。庞某要求李某归还婚前给付的1万元礼金,但李某表示礼金已悉数用于购置结婚用品、支付结婚酒席费用和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无法归还。 李某和庞某在约定时间到某镇调委会,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讲解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向双方说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再次向双方确认调解申请意愿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马上进行调解。调解员决定先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李某和庞某自各商谈,李某和庞某分别陈述纠纷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详细了解两人的争议焦点。庞某表示,自己未与李某登记结婚,只是按当地风俗摆酒宴请亲朋,还不算是夫妻,自己给李某的礼金,坚决要求归还。李某则表示,庞某交给她的1万元礼金,其中的6300元用于购置床上用品和一辆电动车作为嫁妆;举办酒席后第三天,她又给了庞某7000元用于结清办酒席的费用,礼金已经全部用完;而且庞某当时说1万元就是用于结婚用的“礼金”,都是用于两人的开销,不应归还。调解员耐心劝说、迂回疏导他们要认真负责对待感情,珍惜缘分,不应为了小小的矛盾就放弃来之不易的感情。但两人都表示已经考虑清楚,没有复合的可能。调解员考虑考虑到庞某思想较保守,态度相对激进,“面对面”调解时机尚未成熟,决定给予冷静期,约定双方再到调解会进行商谈调解。 在约定时间,李某和庞某如约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见李某、庞某的态度较上次调解时有所缓和,便组织李某和庞某进行“面对面”调解。为调解取得实质性进展,调解员首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条文文本对李某和庞某进行法律宣讲,并将双方的情况结合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对双方进行讲解。调解员指出庞某要求归还礼金有法律依据,李某提出“自己收到的礼金都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上,礼金实际上等同于已归还庞某”的主张亦有合理之处。调解员强调,在李某和庞某共同生活的一年多时间里,李某精心照顾庞某母亲,经常购置生活用品,负担庞某一家的生活开支,数量不小,对家庭是有贡献的,庞某应该感恩李某的付出。另一方面,庞某外出工作,是为了以后与李某更好的生活,导致与李某聚少离多,也是生活所迫,事实上庞某外出工作,也减轻李某的负担,李某也应体谅庞某。李某和庞某共同生活前没考虑周全,感情基础不深,而庞某回村工作无法应付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双方选择分手可以理解,但不应因为礼金产生纠纷,留下更多遗憾。 调解员以法为依据,以理为抓手,以情为突破口,逐渐消除了李某和庞某心中的隔阂。经过多番劝解,两人渐渐地从不理解到理解,从不接受到接受,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两人共同在调委会调解室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 1.庞某与李某自愿同意解除同居(婚约)关系; 2.礼金购置的电动车归李某所有,床上用品归庞某所有,互不追究共同生活期间的资金往来,各自承担自身债务; 3.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约束、扰乱对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等。 至此,这起因礼金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调解员在随后的回访中,庞某与李某都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退休法官有深厚的专业素养、丰富的调解经验、不怒自威的威严,由他们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过程更加合理合法,更为调解申请人容易接受。退休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该纠纷过程中,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调解,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受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二是坚持依理疏解,换位思考,尊重当事人权益;三是坚持以情化解,热心接待、耐心倾听、用心沟通,在法律框架内用情感动当事人,赢得了当事人的尊敬和信任,最终促成纠纷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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