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四会市某镇某村村民胡某分别于2002及2008年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山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某岭共206亩山地,用于种植桉树,并于2011年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018年,胡某种植的桉树成材可以砍伐,于是向林业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办证期间,该村部分村民以胡某欠缴生态林款为由,阻挠其办理采伐证。为此,胡某到市、镇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林业部门批准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同时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阻挠其办证的某村张某甲、张某乙、曾某的村霸违法行为。
【调解过程】
受理矛盾纠纷后,该镇分管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相关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某镇人民调解委会主动调解,针对该案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分析研判,明确工作思路,提出初步可行的调处方案,并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对该案进行调处化解。接受任务后,某镇人民调解委会调解员一方面与市林业局联系了解胡某办证的有关情况,另一方面多次深入某村走访村委干部和村民,了解案情,理清来龙去脉。在村委会,调解人员向村委干部询问了解该宗山地承包的有关情况,并认真查看了相关的承包合同,详细询问该村村长、村民以及阻挠胡某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村民并制作笔录。 经多方调查了解,某村部分村民阻扰胡某申领桉树采伐许可证,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原山林地是生态林地,未经村民同意改为种植桉树,村委会也不知情。二是胡某欠缴2013年至2018年共六年的山地生态林补助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缺乏诚信不可靠。村委会专门召开村民大会,经集体表决通过,联名向市林业部门提出请求,要求胡某在缴清生态林补助款,处理好有关争议的前提下,经全村90%以上村民同意后,林业部门方能为其办理林木采伐证。 在理清事情原委、找出案件争议关键点后,镇调委会开会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在现场调解过程中,胡某情绪激动,诉说其难处:种植桉树虽然前期投入大,资金周转存在困难,但桉树成材后只要办好采伐证桉树就可合法销售,销售的收入完全可实现将生态林补助款缴交给村集体。现在村民阻挠办理砍伐证,资金无法回笼,生态林补助款更无从缴交。村民代表则坚持要求胡某缴清历年所欠生态林补助款,并承诺以后每年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缴按时足额交给村集体,方能办理砍伐证,否则村民将不会让胡某砍伐桉树。 争议双方各自陈述观点意见后,调解人员首先结合《森林法》《合同法》等法律向双方进行宣讲教育,指出胡某种植桉树遇到困难,也应有契约精神,根据承包合同,拖欠山地生态林补助款是违约行为。村民阻挠办证,是在村集体与胡某之间的民间纠纷中出于维护村集体利益的行为,方式不当,但并非违法的“村霸”行为。同时调解员向某村村代表指出,胡某与村集体签定的承包合同是经过全体村民三份之二以上多数签名同意,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胡某欠缴村集体的生态林补助款与胡某办理采伐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胡某未缴交生态林补助款的法律责任,但不能通过阻挠办理采伐证去寻求追偿补助款。 在法律法规面前,双方对各自的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态度有所缓和,调解人员抓准时机从情理角度向双方进行劝说,强调大家都是同村村民,发生矛盾纠纷,应该互谅互让,依法依规处理,激进的方式不利于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会影响相互间感情。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胡某表示会设法筹款补交所欠缴的生态林款;村民代表也表示只要胡某补交齐应缴的款项,将不会阻挠办证并为依法砍伐桉树提供便利。
【调解结果】
多番深入调处后,争议双方就解决此次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1.胡某向某村缴清2013年至2018年共6年的生态林补助款以及历年欠缴生态林款所产生的利息。同时胡某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承包合同期内将按国家规定标准缴交生态林款给村集体,缴交时间和款项按照林业部门发放时间与生态林补助款金额一致。 2.某村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后,马上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胡某申办林木采伐证事宜。 经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该村超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同意胡某申办林木采伐证;随后,胡某与市信访局、市林业局签订了《放弃信访诉求声明》,市林业局同意为其分期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部门经调查,对曾某、张某甲、张某乙等村民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点评】
此宗案件中,调解人员多方走访相关当事人,认真听取争议双方观点与想法,摸清案情,并结合农村现时山林土地承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在调处过程中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找到了争议双方的最大契合点,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矛盾。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后续跟进措施,妥善解决涉山林地承包的信访和砍伐办证问题,避免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