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陶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与李小某于2016年7月18日前往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结婚登记申请。因此时陶某尚未达法定婚龄,且申请人双方均需在当月22日抵达澳大利亚办理研究生入学手续,故两人申请于2016年9月8日登记结婚,并申请办理届时由父亲代为领取《结婚证》的委托手续,婚姻登记处受理了其二人申请。2016年9月8日,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再次收到了申请人陶某和李小某提交的结婚登记书面申请,故衡山县民政局核准2018年9月8日为申请人双方的结婚登记日期,并将申请人的《结婚证》交由李某领走。2017年12月,衡山县公证处依法为申请人李小某办理了上述《结婚证》公证。2018年10月9日,李某来到衡山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衡山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公证及X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函》公证。原来,申请人陶某和李小某准备申请移民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方面在审核申请人材料时发现申请人在结婚登记日期(2016年9月8日)前后未有出入境登记记录,因此要求申请人双方提交相关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双方现仍在澳大利亚留学,故特申请父亲李某前往衡山县民政局开具《证明》、申请X律师事务所针对其二人《结婚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证明函》及代为申办上述《证明》、《证明函》公证。 接到上述申请后,承办公证员仔细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阅公证卷宗档案发现,申请人于2017年12月申办《结婚证》公证时,衡山县公证处已前往衡山县民政局核查了其二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在确认申请人陶某和李小某的《结婚证》属实后,衡山县公证处为其出具了《结婚证》公证书。然后,承办公证员先后前往衡山县民政局查阅、复印了申请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并核实了《证明》的真实性;前往X律师事务所核实了《证明函》的真实性;并及时联系上申请人陶某和李小某,核实了第二次申请结婚登记的书面材料《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次公证申请的《委托书》的真实性。在确认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属实后,衡山县公证处及时为申请人出具了《证明》及《证明函》公证书。 在本案中,基于申请人自愿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前提,考虑到申请人的特殊情况,衡山县民政局在申请人均符合法定婚龄时为其签发了《结婚证》。公证机构在核实了《证明》及《证明函》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后为申请人及时出具了公证书。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人才的国际交流日趋频繁,而国内职权部门出具的证书、执照、证明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只有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及外事部门的认证才能被外国认可。因此,实践中,证书(执照)公证是公证机构涉外领域中办理数量最为庞大的业务之一。而公证机构只有在审慎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后,才会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确保用于国外文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李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证明 兹证明X县民政局于X年X月X日出具给陶某、李小某的《证明》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英文译本内容与中文原本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李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证明 兹证明X律师事务所于X年X月X日出具给陶某、李小某的《证明函》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英文译本内容与中文原本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