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0日,陈某与妻子来到郴州市福城公证处,问询有关继承其母亲名下存款的相关事宜。 陈某向福城公证处表示,母亲李某因病于2013年12月就去世了,遗有两笔存款,加起来不到1万元,金额不大,但因为兄弟姊妹多,而且涉及到转继承,程序非常繁琐。早在2013年在母亲李某去世后,他曾来公证处问询,当时的公证员告知他,李某名下存款数额虽小,但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她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合法的继承人。因李某父母、配偶均已先于李某去世,余下的继承人就只剩下她的四个子女,但因李某的次女陈某娥在李某去世之后遗产未分割前死亡,她所应继承的李某的遗产份额转由陈某娥的配偶与子女继承。这么一来,如要处理这不到1万元的两笔存款,上述所有的继承人都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机构作出放弃或继承的意思表示并签署相关的文件,听到公证员的解答后,陈某觉得事情麻烦,所有的人舟车劳顿地过来办理也存在现实困难,于是搁置未办。 最近,陈某在朋友处听到,近年公证处为方便群众开始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小额遗产可以由一个继承人提出申请,就能成功取出,便再次来到公证处问询。承办公证员在审查完陈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后,了解到陈某的母亲李某于2013年12月5日在郴州市死亡,死后遗有两笔存于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200元、5500元整。该两笔存款均系李某在其丈夫陈某琅去世之后个人储蓄的,系她的个人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此两笔存款系李某个人的遗产,所有的继承人包括儿子陈某、长女陈某清、次女陈某娥、三女陈某贞,因次女陈某娥与丈夫均于2014年因车祸去世,她所应继承的份额转由陈某娥的儿子陈某金、陈某湘转继承。 中国公证协会于2016年7月13日下发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为陈某的烦心事提供了绿色通道。按照该指导意见,被继承人李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要求,其不到1万元的小额遗产可由李某继承人之一的陈某一人提出公证申请,办理小额遗产公证,再凭借该公证书领取并保管上述遗产。陈某的兄弟姊妹与外甥均不必再为此事烦忧。承办公证员在重点审查了李某的死亡事实、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标的等相关材料后,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与陈某的谈话未发现被继承人李某立有任何遗嘱。依据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程序,承办公证员当天便为陈某出具了由陈某继承领取并保管其母亲李某名下小额遗产的继承权公证书,陈某凭借该份公证书也顺利地取出这两笔早已到期的存款。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公证机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一系列问题,不仅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更是满足了社会的现实需求,一出台便受到公证机构与当事人的欢迎。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湖南省郴州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小额遗产) 被继承人:李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湖南省郴州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小额遗产) 申请人陈某某于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因病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在郴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某遗留的财产有:两笔定期存款,均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XX支行,第一笔账号为XXXX,账上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整;第二笔账号为XXXX,账上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整。 三、申请人陈某某系被继承人李某某的儿子,是李XX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 四、申请人陈某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陈某某具有继承和保管李某某上述遗产的资格,其有权领取上述存款。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领取上述银行存款,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