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来自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的一名普通农民工,于2019年4月入职江苏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泰兴分公司为刘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10月刘某某在工作时受伤,经泰兴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于2020年6月经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5级,2020年8月经复核仍为5级。在办理了正规病假程序休假后,泰兴分公司未依法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刘某某找到了泰兴市虹桥镇司法所,并于2020年9月14日在虹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引导下来到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当即决定免于审查刘某某经济困难状况,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叶进作为承办人。接受指派后,承办人立即联系受援人刘某某了解案情。目前,刘某某仍然在泰兴分公司工作,但由于伤情较为严重,双方就后续工作安排无法协商一致,对工资发放存在争议,刘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受援人的现状及诉求,承办人提出了相关建议:首先,基于工作现状不理想,受援人可以考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受援人诉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须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主张;再次,由于公司已为受援人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审核并支付,建议受援人前往人社局咨询;最后,受援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为五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伤残津贴,泰兴分公司未足额发放伤残津贴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系违法行为,建议受援人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受援人刘某某接受了承办人的建议,委托承办人代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22日向泰兴分公司发出。该通知书经过公司负责人的签字认可。承办人随后至工商部门调取公司工商信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泰兴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随即承办人将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泰兴分公司共同作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向泰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过仲裁庭庭审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泰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作出仲裁裁决,由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刘某某工资21196.74元、伤残津贴3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20.3元。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泰兴分公司不服,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经依法审理,2021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仲裁裁决。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泰兴分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企图利用诉讼程序不断拖延支付时间。最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生效的判决书,公司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承办人为受援人代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至泰兴市人民法院。经过执行局的强制执行,泰兴分公司于2022年1月将受援人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共计109276.74元缴纳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发还给刘某某。至此,在经历了将近一年半的仲裁、诉讼和执行程序后,受援人刘某某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外省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受援人求助后,第一时间通过绿色通道受理指派。承办人秉持着法律人的正义感,不辞辛苦为受援人奔走取证、开庭辩论、申请执行,最终受援人收到了所有执行款项,深切感受到了来自法律援助的温暖。本案也提示企业在运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保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