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就参与度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9日下午,张某因车祸致头部等外伤入湘雅医院。经抢救于2012年8月14日7点55分死亡。2012年8月14日由长沙市某交警大队委托,在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经法医尸体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检查,发现死者有左额部头皮裂伤及全身多处擦挫伤为外伤所致,颅脑外伤表现为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出血,脑内血肿,大脑镰旁血肿。脑、肝、脾等主要器官有广泛单核异形细胞浸润,伴出血坏死,符合淋巴-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张某死亡原因符合在淋巴-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广泛浸润脑、肝、脾等器官以及伴有明显出血倾象的基础上,因车祸致颅内出血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均无异议,对车祸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上诉至长沙市某人民法院,要求明确车祸外伤在被鉴定人张某死亡中的参与度。

【鉴定情况】

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收到长沙市某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要求“车祸在张某死亡中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提供了张某的住院病历、头部CT、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尸体解剖)复印件。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指派具有相应资质四名鉴定人,制定了鉴定方案,包括:查阅该鉴定人在鉴定中心尸体解剖鉴定档案,审查送检病历资料及审阅送检医学影像片。 根据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尸体解剖结果结合送检病历资料及影像资料,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18日出具了湘雅司鉴中心[20××]病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3年9月11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收到长沙市某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3年9月18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鉴定人了解到:原告针对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关于参与度的鉴定意见提出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并告知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车费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两次鉴定的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3年9月18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签署了如实作证的书面保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第二次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长沙市某人民法院委托,对车祸在张某死亡中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18日出具了湘雅司鉴中心[20××]病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车祸外伤为张某死亡的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30-40%。”理由如下: 1.据病历记录,张某因全身皮肤瘀斑数月及消瘦,于2012年7月9日-8月6日到某医院就诊。查多次血象示白细胞明显升高,见异常细胞0.10,血小板明显减少。骨髓检查示血小板分布减少,巨核细胞未见,出血倾象明显。患者于2012年8月9日因车祸致颅脑外伤,未行手术,经保守治疗及抢救于2012年8月14日临床死亡,最后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脑疝形成,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骨髓增生活跃查因:MDS-MPD? MPD?多发软组织挫裂伤。 2.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尸解结果示:死者张某左额部头皮裂伤及全身多处擦挫伤为外伤所致,颅脑外伤表现为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出血,脑内血肿,大脑镰旁血肿。脑、肝、脾等主要器官有广泛单核异形细胞浸润,伴出血坏死,结合临床资料分析,符合淋巴-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结合病情资料分析,张某死亡原因符合在淋巴-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广泛浸润脑、肝、脾等器官以及伴有明显出血倾象的基础上,因车祸致颅内出血死亡。 3.张某死亡原因为在淋巴-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广泛浸润脑、肝、脾等器官,血小板数目明显减少致凝血功能障碍基础上, 车祸外伤作用下导致其颅内出血死亡。车祸为其死亡的辅助因素,建议参与度30-40%。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被告方表示无疑义。原告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湘雅司鉴中心[20××]病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车祸外伤为张某死亡的辅助因素,建议参与度30-40%。”请问参与度为30-40%依据是什么? 答:据某医院病历及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尸体解剖报告,张某患有淋巴-造血系统恶性肿瘤且广泛浸润脑、肝、脾等器官。血小板数目明显减少,凝血功能障碍,车祸前有出血病史。2012年8月9日CT示的张某颅内出血为车祸外伤与其淋巴-造血系统恶性肿瘤有出血倾向共同作用所致。据某医院头颅CT示,张某右颞枕部血肿,左侧颞叶血肿,外伤性SAH,有手术指征,但其有血液系统疾病,血小板低,出血倾象明显,手术风险极大,故保守治疗。即因其患有血液系统疾病,出血倾象明显,而丧失手术救治机会。综上所述,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车祸外伤为张某死亡的辅助因素,建议参与度30-40%。 问:该参与度是车祸应负的赔偿责任度吗? 该鉴定意见仅是从法医学理论角度给出的事实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供法官参考,而不是最终的法律上承担责任度划分,最终责任度划分需法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裁定。 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再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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