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就面部损伤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7日11时15分许,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青原区田心路由南往北驶至绿宝大道十字交叉路口路段时,与丁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丁某受伤,伤后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硬膜下出血;2、面部多处皮肤擦伤;3、轻度贫血;4、鼻咽癌放化疗术后。出院后曾至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丁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因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认为鉴定未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影响,且十级伤残鉴定依据不足,遂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丁某的伤残等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情况】

2017年3月23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受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鉴定人丁某的伤残等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法院送检丁某的住院病历、原鉴定意见书及影像学资料。经审查送检材料发现:当事人在本次外伤前确实曾因鼻咽癌行化疗治疗。为此要求法庭补充相关材料后,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丁某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其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100%。

【出庭作证】

接到出庭通知后,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6月19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接到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调取本案卷宗,首先明确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为以下两点:第一,被鉴定人头部外伤后未昏迷且未行手术治疗,原始损伤不严重,且出院时恢复情况较好,认为应该不构成伤残;第二,被鉴定人外伤前即诊断存在鼻咽癌,即使目前构成十级伤残,也应该考虑自身疾病因素对伤残后果的影响。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增加伤残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的鉴定也正是因为有此怀疑。鉴定人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准备。 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6月27日上午9时,鉴定人按时出庭参与庭审质证。鉴定人详细地阐述了本案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相关依据。被告方提出对颅脑外伤定十级伤残存有异议,请鉴定人员明确告知十级伤残评定依据?且患者自身存在脑部肿瘤,是否对本次伤残有影响,参与度多少? 鉴定人答复:经审查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伤者2016年08月17日头部外伤后CT片提示“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硬膜下出血”,2017年03月30日伤者在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复查头颅CT提示其原额叶出血区仍遗留脑软化灶形成。同时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脑电图检查提示存在中度异常,临床检查伤者目前仍遗留头晕、头痛、记忆力下降等神经系统症状,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1-2)款(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之规定,被鉴定人丁某颅脑损伤应当评定为十级伤残。 关于参与度问题:经阅被鉴定人受伤当天头颅CT片,医院“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硬膜下出血”临床诊断成立。鼻咽癌是指发生于鼻咽腔顶部和侧壁的恶性肿瘤,常见临床症状为鼻塞、涕中带血、耳闷堵感、听力下降及复视等,鼻咽癌可向颈部淋巴结转移,或向周围浸润累及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面神经、听神经等。伤者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硬膜下出血为新鲜性出血,与2016年8月17日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鼻咽癌本身不会引起脑部新鲜性出血,其伤残与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鼻咽癌无关联,因此,鼻咽癌在伤残后果中无参与度。 后法官再次询问原被告双方,对鉴定人的回答是否还存疑?原告、被告双方均未提出疑问。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庭审后经与法院司法技术室电话确认,法庭采信鉴定人意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宣判后,法院对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