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孟某某,男,1993年7月19日生,高中文化,捕前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因强奸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4年12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经分监区初步摸排,罪犯孟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记功四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刑期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通过心理测试等方法对其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依靠数据认定其再犯罪危险较小。经调查了解,该犯姐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收入和住处,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监狱法制科向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将该犯在监狱的表现情况,以及民警对该犯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向社区矫正机关进行通报。 2017年12月25日,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收罪犯孟某某实施社区矫正”。2017年10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孟某某提请假释案,建议依法对罪犯孟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10月9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孟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孟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 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孟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孟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孟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在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对罪犯孟某某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28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罪犯孟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裁定假释后,锡林浩特监狱召开假释人员座谈会,告知假释人员假释后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会后监狱派民警将罪犯孟某某与家属办理了交接手续,与当地司法局取得联系,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邮寄至当地司法局,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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