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兴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于2015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经分监区初步摸排,罪犯黄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系病犯,能够遵从医嘱,按时服药,积极配合治疗。考核期内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所处罚金人民币 40000元已于2017年5月17日由其家属带为缴纳,该犯刑期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通过罪犯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测试量表、个性分测验等方法对其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依靠数据认定该犯为相对安全级罪犯,再犯罪危险较小。经调查了解,黄某某的儿子黄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收入和住处,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于2017年11月6日递交了假释申请书和假释担保书。监狱法制科向该犯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发调查评估函征求意见。 2017年11月23日,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出具对罪犯黄某某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12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案,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12月11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黄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2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认为罪犯黄某某实际执行的刑期已经超过二分之一,余刑不足二年。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积极配合治疗,确有悔改表现,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黄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可以进行监管教育,社会不良影响不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2018年1月15日,监狱派民警将罪犯黄某某送到户籍所在地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