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监狱因犯绑架罪服刑人员秦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秦某某,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河北省临漳县人,因犯绑架罪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015年2月13日交付河北省沙河监狱执行刑罚。秦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24日,沙河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秦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秦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秦某某提请减刑案卷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会议经评审,认为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犯罪情节恶劣,建议从严掌握,作出建议对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31日,检察机关作出检查意见,认为“罪犯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秦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决定。 1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7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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