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贾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8月2日交付河北省深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深州监狱十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贾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贾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贾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建议对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贾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查机关作出“罪犯贾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贾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贾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贾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30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贾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贾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