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5日,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受伤(左胫腓骨干骨折等),伤后于2017年9月28日行左胫骨多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2019年3月7日行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滞留拆除术。2019年6月29日,被鉴定人王某在家因故再次致左小腿受伤(左胫骨骨折),伤后经医院治疗。为正确处理此案,现委托人委托本中心对王某2019年6月29日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2017年9月15日)的关联性进行鉴定。 病史资料 1.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摘录: 主诉:撞伤致左小腿肿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 既往史:平素身体健康,否认高血压,否认糖尿病,否认冠心病,否认肝炎、结核、菌痢、伤害等传染病史,否认手术、输血、外伤史,否认心脏、肾脏、颅脑等重要脏器疾病史,否认磺胺类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青霉素、食物、头孢菌素、药物、已知食物过敏史,预防接种按时完成。 体格检查:左小腿后侧上段可见一12cm斜形伤口,边缘齐,深及肌层。左小腿下段前侧可见一4cm斜形伤口,边缘齐,深及深筋膜。左小腿肿胀明显,张力高;左小腿上段,中下段压痛,可及明显骨擦感及异常活动,左膝关节活动度未测,左踝关节主动屈伸活动受限。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各项辅助检查,予以左下肢支具托外固定,予以消肿止痛活血治疗。并于某年9月28日行左胫骨多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预防感染、消肿、止痛、补液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胫腓骨干骨折(左侧),软组织疾患(左小腿皮肤挫裂)。 2.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14日绍兴市XX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摘录: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于某年3月7日在腰麻下行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滞留拆除术,西医术后予以活血、退肿等对症治疗。 3.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4日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摘录: 主诉:扭伤致左小腿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 体格检查:左小腿肿胀,张力稍高,左小腿中下段压痛,活动受限,未及明显骨擦感及异常活动。 诊疗经过:治疗入院后予完善各项相关检查,予平卧,患肢支具固定,制动抬高。西医予以止痛、退肿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胫骨骨折(左侧)。 4.某医院门诊病历(门诊号XXX)摘录: 2019年6月29日病历记载:主诉:扭伤致左小腿肿痛不适1小时。体格检查:左小腿中下段软组织肿胀,压痛,可触及骨折端,未触及异常活动。初步诊断:胫骨骨折。 2019年8月3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4月9日,门诊行相关治疗。
【鉴定过程】
步行入检室,神清,对答切题,检体合作。左小腿外侧见一处纵行瘢痕,背侧见一处横行瘢痕,左小腿无压痛,左踝及膝关节活动正常。双下肢长度未见明显差异,双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存在。 审阅送检的王某所有影像资料,其中: 2017年9月15日某医院双胫腓骨X线电子影像资料示(号XXX)示:左胫骨上段、中下段及左腓骨中下段骨质碎裂,断端锐利,提示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 2018年4月2日某医院左胫腓骨X线电子影像资料示(号XXX)示: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部分骨痂形成。 2018年9月1日某医院左胫腓骨X线电子影像资料示(号XXX)示: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愈合,其中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处见低密度影。 2019年3月5日绍兴市柯桥区中医医院左胫腓骨X线电子影像资料示(号XXX)示: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愈合,与前片相仿。 2019年3月12日某医院左胫腓骨X线电子影像资料示(号XXX)及某年6月27日某医院左胫腓骨X线电子影像资料示(号XXX)示: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愈合,其中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处见低密度影。 2019年6月29日某医院左胫腓骨X线电子影像资料示(号XXX)示:左胫骨中下段骨质断裂,断端锐利,其骨折处位置与某年9月15日原骨折(左胫骨中下段骨折)位置一致,提示左胫骨中下段再次骨折。 2019年11月8日某医院左胫腓骨X线片1张(号XXX)示:左胫骨中下段再次骨折,骨痂形成,骨折线模糊。 2020年4月9日绍兴市XX医院左胫腓骨X线片1张(号XXX)示:左胫骨中下段再次骨折,骨折愈合,位置可。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的送检材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2017年9月15日,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受伤,其左胫骨上、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小腿皮肤裂伤的损伤明确,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后入院行左胫骨多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2019年3月7日行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滞留拆除术等治疗。 2019年6月29日(左胫骨内固定物拆除3月余),被鉴定人王某因故再次致左小腿受伤,伤后临床查体示左小腿肿胀,张力稍高,左小腿中下段压痛,活动受限,未及明显骨擦感及异常活动。上述病史中未记载左小腿有挫擦伤、创口、血肿及其他部位骨折等,即遭受强大外力作用的证据不足,考虑外力作用的强度一般,即同等或近似大小的外力作用于正常人体骨结构,并不足以导致骨折。并阅其2019年3月12日、2019年6月27日(拆除内固定物之后)影像资料示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愈合,其中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处见低密度影;2019年6月29日(左小腿再次受伤当日)影像资料示左胫骨中下段骨质断裂,断端锐利,其骨折处位置与2017年9月15日原骨折(左胫骨中下段骨折)位置一致,提示左胫骨中下段再次骨折。上述材料证实其骨折已进入重塑期,但既往骨折尚未完全塑形。因骨折的重塑过程需数月甚至数年,在既往骨折处骨组织力学强度尚未完全恢复正常时,遭受外力作用后发生骨折的阈值较正常为低。综上,结合其现有提供的病历资料未发现其存在骨质疏松等病理性因素,故认为左胫骨中下段再次骨折与2019年6月29日的外伤和2017年9月15日交通事故皆存在因果关系,两者共同导致左胫骨中下段再次骨折,且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为同等作用,建议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45%~55%。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2019年6月29日因故致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原骨折处再次骨折),上述损伤与2019年6月29日外伤和2017年9月15日交通事故皆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建议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45%~55%。 图1:2017年9月15日,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 图2:2018年4月2日,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部分骨痂形成。 图3:2018年9月1日,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愈合,其中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处见低密度影。 图4:2019年3月12日,左胫骨上段、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其中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处见低密度影。 图5:2019年6月29日,左胫骨中下段骨质断裂,断端锐利,其骨折处位置与某年9月15日原骨折(左胫骨中下段骨折)位置一致,提示左胫骨中下段再次骨折。 图6:2019年11月8日,左胫骨中下段再次骨折,骨痂形成,骨折线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