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贾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贵州省盘州市丹霞镇某村村民贾某,因土地征用纠纷行政诉讼,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再审裁定一案申请法律援助,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并免费代书后,申请人贾某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不仅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还无理要求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代理法律援助服务,并拒不提供涉案相关证据。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此案高度重视,组织了业务骨干进行疑难案件讨论并研究分析该案的受理条件、管辖范围及案由,根据《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黔司发【2017】25号)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作出实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六盘水市建立申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六盘水【2017】100号)第四条“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由受理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认为申请人应该向省高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即向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因此作出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申请人对该决定没有提出复议。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黔司发【2017】25号)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作出实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以及《六盘水市建立申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六盘水【2017】100号)第四条“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由受理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规定,申请人应该向省高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也即是向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因此作出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