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三江镇村民郑某某将退耕还林地开垦为耕地种植烤烟,共开垦占用林地17.81亩,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8月25日对其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9月18日,郑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郑某某送达了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17年10月9日,郑某某手持告知书前往道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免费法律服务。 经审查,申请人郑某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认真解释,郑某某了解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也明白了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被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用、量刑标准及法律程序等。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经审查,申请人郑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在本县三江镇街上购买了房屋一套,不属于本辖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家中无人患重大疾病及其他特别事项,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郑某某不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不是共同犯罪、涉嫌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不属于刑事案件中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三、申请人郑某某不属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指定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郑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请人郑某某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也不符合《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所规定的任何情形。 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申请人郑某某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