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外伤后复视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3日,高某(男,56岁)在新安县某镇被人打伤头面部及肢体等处,伤后诉出现复视。现为明确其人体损伤程度,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洛阳新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1. 适用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高某神志清,步入鉴定所,自述复视。查:右上肢前臂屈侧有15cm×9cm皮肤青紫,右上臂肘上屈侧有一5cm×7cm皮肤青紫,关节活动可。右肘关节前侧前方有一1.2cm×1cm皮损,局部压痛,活动可。左眼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分析说明如下: 1. 关于被鉴定人高某被人打伤右上肢之损伤评定 被鉴定人高某被人打伤右上肢,伤后:左肘关节肿胀,疼痛,右肘关节有皮损。结合本所鉴定人检查所见:右上肢前臂屈侧有15cm×9cm皮肤青紫,右上臂肘上屈侧有一5cm×7cm皮肤青紫,关节活动可。右肘关节前侧前方有一1.2×1cm2皮损,局部压痛,活动可。符合本次外伤形成,予以认定。 被鉴定人高某右上肢前臂屈侧有15×9cm2皮肤青紫,右上臂肘上屈侧有一5cm×7cm皮肤青紫,关节活动可。右肘关节前侧前方有一1.2cm×1cm皮损,局部压痛,活动可。据此,依据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之规定,可评定为轻微伤。 2. 关于被鉴定人高某左眼情况 被鉴定人高某左眼外伤后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自述伤后至今复视。据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记载:左眼荧光区大致正常,右眼裸眼视力0.6,矫正至0.8,左眼裸眼视力0.3,矫正至0.5。结合我所鉴定人检查所见:左眼未见明显异常。据目前情况被鉴定人左眼损伤情况目前暂不宜认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高某被他人打伤,其右上肢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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