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陆某,男,1997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孝昌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14日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陆某于2018年7月6日到孝昌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陆某未婚,判刑之初无固定职业,母亲去世多年,父亲再婚生育一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仅靠其父亲一人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通过谈话了解到,陆某从小跟随父亲放养过鸭子,有一定的饲养鸭子的经验,于是矫正小组积极与孝昌县畜牧养殖部门联系,为其开展鸭子养殖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其鸭子养殖方面知识和技能。2018年12月,陆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时,提出想规模养殖鸭子,但资金不足,想办点贷款的想法。司法所长听完后,感到很欣慰,于是积极与农村商业银行联系沟通,并协调村委会用土地经营权证抵押为其办理了3万元低息贷款。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帮其租赁养殖基地(山场)10余亩。 2019年3月上旬,陆某从县畜牧部门购回3000支优良蛋鸭苗,通过种植蔬菜喂养和饲料喂养相结合,鸭苗生长状况良好,下半年能够取得较好的收益。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2019年3月下旬,陆某让父亲回家照看喂养鸭苗,自己想再找一份两班倒的工作,养鸭和工作两不误,多为家庭创收。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湖北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联系,安排其到其公司上班。当上验货员的陆某,工作积极主动,勤学好问,务实敬业。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情况 司法所为陆某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对其进行正面教育引导,矫正小组每月定期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学习,对陆某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不断增强他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同时对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努力将其教育矫正成社会有用之人。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帮扶情况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司法所注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对陆某开展教育帮扶。司法所邀请乡政府退休老干部与陆某开展“一对一”结对教育帮扶,村“两委”组织和干部在陆某就业创业方面给予政策鼓励和大力协调支持,县畜牧部门对其进行养殖技术培训和辅导。通过社会力量的帮扶,陆某在思想、生活、就业、创业上获得了有效帮助,陆某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多元帮教换回来的不再是那个怨天尤人、见面抵触的陆某了。无论是在工作场地还是在村中,陆某经常会讲起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的实例,告诫他人一定要做学法守法的好公民。陆某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他工作认真细致,大胆负责,得到企业领导的赞扬和认可。在村生活安定,尊老爱幼,邻里关系融洽。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陆某的教育矫正,我们认为开展矫正帮扶工作,一定要结合个案特点,进行分析研究,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矫正方案和措施。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确立好人生坐标,克服创业或就业中的困难,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意识,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