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1日中午12点20分左右,家住辽源市某小区的杨某甲在家中突发心梗,急招儿子前来抢救。儿子杨某乙开车到小区门口时因无该小区进门钥匙,在鸣笛30秒后,还无人开门,情急之下直接撞杆进入,随后120赶到,将杨某甲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杨某甲并无大碍。 为该小区设置道闸的某广告公司得知道闸被撞坏,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行为人并赔偿12000元损失。公安机关调查后,建议杨某甲和广告公司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杨某甲认为物业公司不设置保安看守大门,存在管理缺陷,才导致儿子情急之下撞杆救人,物业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甲认为儿子杨某乙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是为了救命,无奈而为之,不同意赔偿道闸损坏费用。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9月1日,杨某甲向龙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事实经过后,制定调解方案,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之初,三方的意见:杨某甲认为,儿子杨某乙是为了救人,把小区的道闸撞坏了,不同意赔偿道闸的损失。物业公司认为,杨某乙开车到小区门前如果没人,可以打物业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开门,直接把门撞坏就应该负赔偿责任。广告公司陈某认为,杨某乙损坏公司财物,公司已经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行为人并赔偿损失。听了各方意见,调解员首先建议物业先把道闸门修好,以免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其次告知三方当事人,调委会会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调解、划清责任,希望三方当事人配合,若不同意调解而走诉讼程序的话,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经协商,三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 9月18日上午,调解员会同行业专家认真听取了三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专门召开论证会对三方的责任划分及道闸损坏的赔偿数额进行分析讨论研评,做出分析意见如下:鉴于杨某乙救父心切,撞杆并非恶意,但其行为确实造成了广告公司财产损失,应负主要责任,要对给广告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由于不设保安看守,存在管理漏洞,对于撞杆事件应负一定责任。赔偿数额的认定,广告公司提出的报价是其单方的行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而且道闸并未全部损坏,还有修复的可能,借鉴其他地区同厂同类型的道闸报价成本定8000元左右为宜。 调解员组织杨某甲、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再次进行调解,向三方反馈专家论证意见后,调解员指出,此次事件的发生事出有因,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杨某甲、物业公司均存在责任,本着业主和物业和睦相处的原则,不能相互推诿,而应根据自身责任共同分担损失。广告公司针对道闸损坏,应实事求是,不能随意要价。最终,三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员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杨某甲赔偿广告公司损失4500元;物业公司赔偿广告公司损失3500元;广告公司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此事。 9月2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三方当事人,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三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中,调解员积极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为保证调解的专业性,借助行业专家作出专业的分析意见,同时考虑杨某乙救人心切的特殊情况,在法理和情理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建议,获得当事人一致认可,使得纠纷较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