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林某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经了解,林某原系一家餐饮企业的职工,该餐饮企业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经营者不知所踪,目前仍拖欠包括林某在内的二十余名职工共计三十多万元。林某及同事经劳动仲裁后已进入执行阶段,现执行法院需要对被执行财产统一清点、集中存放。为避免被执行财产的遗失与混淆,劳动者们与执行法院交流后,一致同意由林某作为劳动者代表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立即指派两名公证人员随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及林某一同前往目的地。在执行过程中,公证员对被执行的主要物品进行清点、逐一拍照,并制作《财产清册》用以记录物品种类、数量,同时由其他公证人员对搬运前后现状及搬运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并交予到劳动者手中。 劳动报酬执行案件往往存在涉及人数众多、敏感性强等特点,保全证据公证在此类案件中可以有效预防劳动者和执行法院可能产生的冲突,增强二者之间的信任,发挥出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林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林某因诉讼或非诉讼需要,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来到我处,向本处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XX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来到位于XX的建筑物旁,本公证员用本人持有的手机(该手机事先已进行过清洁性检查)对该建筑物及相关位置标识进行了拍照。随后,本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XX与宁波市XX人民法院XX、申请人林某一同进入该幢建筑物内,本公证员对其内现状进行拍照,同时对建筑物内主要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财产清册》一份(现场人员在其上签名确认)。其后,搬运工人亦进入该幢建筑物内对相关物品进行搬运并集中存放于二楼。搬运完毕后,宁波市XX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该建筑物的出入口处粘贴封条。本公证员对搬运完毕后的现状和法院粘贴的封条进行拍照。公证工作人员XX对上述相关过程进行摄像。 回到本处后,本公证员将上述所拍照片及录像内容导入至本处电脑,并刻录成光盘后密封;本公证员将上述所拍照片经由本处彩色打印机进行打印,将《财产清册》经由本处复印机进行复印。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XX张照片,共XX页)与光盘均系本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XX现场拍摄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财产清册》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现场人员的签名均属实。 附件:1.照片打印件一份(XX张照片,共XX页); 2.密封光盘一份(共X张); 3.《财产清册》复印件一份(共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