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展厅现场物品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在温州市区开发了一精装新楼盘,为给购房者展示今后的交房标准以及给购房者提供更直观的印象,公司在售楼处建造了沙盘、样板房展厅给购房者参观,并制作了宣传单。在楼盘销售进入尾盘的时候,因用地需要,公司需将展示厅拆除。一手房交付一般需要三、四年,为防止展示厅拆除后,在交房时有购房者对整个楼盘的规划布局以及精装房的格局、质量,提出异议而无法自证清白,该房地产公司为此来到公证处申请对现场陈列物品、公示材料以及样板房展厅内相关现状情况等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日常生活中,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因而失去证明力。证据保全的实质是通过事先调查,把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确定下来,使其能够发挥证据的作用,从而证明案情的相关事实,并最终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一手房从房屋开始销售到最终交房通常周期较长,在设置的样板房、沙盘可能会出现损毁、拆除等情形,为防止今后交付的房屋中建筑材料、关键部位的构造做法等与开发商设置好的交楼标准样板房有差异发生“扯皮”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有必要对样板房以及其中的关键部位留存视频或图片证据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从维护自身权利和缩短诉讼时间及成本上,不管是房产开发商还是购房者,证据保全公证都将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温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栾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县XX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因项目取证的需要,由申请人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于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向本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办理公证的内容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该公证仅对现场拍摄的实时情况进行证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均已知悉有关该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金蓓蓓及申请人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来到温州市鹿城区XX路“XX公馆”展示中心,由本公证员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使用本公证处提供的专用智能手机对展厅的外观、内部沙盘等进行拍摄并保全证据公证,共取得照片十三张,视频三段。 拍摄过程结束后,由计算机操作人员金某将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在本处刻录成光盘文件,并将刻录后的光盘封存(见附件)。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内含照片十三张,视频三段)系保全现场拍摄所得,与拍摄时刻的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密封光盘一张。 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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