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事实公证助力被抚养人落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刘某夫妇于1986年在咸宁市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3年2月刘某在咸宁某装饰公司门口捡到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因女婴身边未留下任何有关身份的物品,刘某只得将女婴抱回家中与丈夫朱某共同抚养。现被抚养人已年满二十七岁,却一直没有上报户口,无法办理落户手续。为了解决被抚养人的户口问题,申请人朱某夫妇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但由于他们夫妇生有一子,且收养弃婴时也未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不符合《收养法》的收养条件,但朱某夫妇确已与弃婴之间形成了抚养事实,因此,承办公证员决定对他们夫妇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的抚养事实予以公证,用于解决被抚养人落户手续问题。 我处受理此公证申请后,为了证明朱某、刘某夫妇与弃婴之间形成的抚养事实,承办公证员决定按被抚养人的成长经历,深入到朱某、刘某和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前期充分准备,承办公证员共抽出四个工作日的时间,先后来到捡拾弃婴的地方、被抚养人从小生活的两个村子以及现在的生活居住,走访、调查了十六名知情人士,共做调查笔录8份,有力地证明了朱某夫妇与弃婴之间的抚养事实。 拿到公证书后,申请人当天即向其辖区派出所为被抚养人提出了落户申请,派出所依据公证书已同意为被抚养人办理落户手续,有效地解决了被抚养人多年来无户口本、无身份证的生活窘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户籍政策的放松,早年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户籍的人员开始大量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公安机关对此也比较慎重,特别是对无法办理收养证的弃婴或儿童办理户籍感觉难度较大,为了有效帮助这些人办理落户手续,公证处通过自身职能,办理抚养事实公证,解决当事人的落户难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尚诚证字第880号 申请人:朱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刘桂先,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关系人:朱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朱XX与刘XX于一九九三年二月起共同抚养弃婴朱XX,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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