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嫌疑人常某帮朋友搬家过程中,在库房内发现了装在铁盒子里的31发子弹,因为喜欢,将铁盒连同子弹一起放到自己车上。常某亲属知道后认为普通公民不应私藏子弹,故劝说常某将子弹上交派出所,但常某以给孩子辟邪为由未上交给公安机关,6发子弹装进自己的黑色背包侧兜内,剩余25发子弹存放在亲属家中。经鉴定,31发子弹均为制式弹药,是常某朋友的姑父(已故)当年复员时从部队带回,一直存放在库房内。 2021年3月16日21时许,常某携带此黑色背包到通榆火车站乘车,经过安检时被安检员发现包中装有6发子弹,于是报警处理。沈阳铁路公安局白城铁路公安处经过调查,以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将此案移送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常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一案,检察院通知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李福进行辩护。李律师第一时间赶到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与检察官沟通后,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经过仔细阅卷,李律师发现嫌疑人常某的主观态度是出于喜爱收藏而持有,并且仅有少量子弹,并无任何枪支,不可能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进一步确认嫌疑人常某的主观态度,李律师又与取保候审的常某进行了会见,了解到嫌疑人常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此次事件纯属对于弹药的好奇、迷信,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威胁性认识不足。在会见中,嫌疑人常某对自己的无知行为非常后悔,表示自己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审判。 会见结束后,李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嫌疑人常某犯罪情节轻微,几乎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二是嫌疑人常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三是嫌疑人常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嫌疑人常某符合免于起诉的法定条件。 经过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组织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加的听证会后,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1年4月23日以白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因自己一时无知差点造成苦果的常某,因法援律师的援助,免受刑事处罚,常某对处理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此案是因当事人无知所造成的“乌龙事件”,就案情而言并不复杂。嫌疑人常某持有弹药的主观态度仅出于好奇和收藏,并不在于违法犯罪。正是由于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尽责,认真细致地推敲案情,深入研究常某的主观心理,积极地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提供精准到位的法律意见,才让常某避免了刑事处罚、余生不留刑事犯罪记录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