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史某、徐某系吉林省永吉县某高中学生,二人是好朋友。后史某处了女朋友,徐某便和史某说,该女生和好多人处过对象,人品不好。史某因此觉得徐某不尊重自己的女朋友,遂与徐某发生口角,二人约定在口前镇一学校门前找人打架。后因徐某睡过头双方未能碰面,随即双方再次约架。2019年5月24日11时30分,史某及其召集的孙某某、王某某与徐某及其召集的姜某某、姚某按照约定来到某镇某小区内,双方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永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六名犯罪嫌疑人辩护。 永吉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是一起涉及到六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后高度重视,决定由本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和三名有经验的社会律师分别为六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迅速介入该案,展开了办理委托手续、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等工作。通过查阅卷宗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到本案没有造成伤害等恶劣后果,且六名犯罪嫌疑人都系在校学生,辩护人之间初步形成了为六名犯罪嫌人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达成观点一致后,辩护人一方面积极调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取得联系,开具了在校表现等相关证明,并让犯罪嫌疑人写下保证书;另一方面与检察机关办案人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了不做犯罪处理或者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提出如下理由: 一、史某等人的“斗殴”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作犯罪处理。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却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很明晰。具体到本案,在罪与非罪上不明晰的情况下,应当从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上分析构罪与否。首先,矛盾冲突双方本身系好朋友关系,矛盾点也是徐某出于为史某考虑,后来的约架过程、微信聊天记录,“约架”时间地点的三次更换等情节,还有因徐某“睡过头”没来、“我不想打你了”等言论,以及见面之后先聊聊,徐某陈述的当时聊好了等等,这些具体细节均可看出双方的犯罪意图和犯罪动机是不明确的。其次,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打架方式,或者有明确的分工,且双方均未携带任何工具,仅是肢体发生碰撞,包括孙某用砖头,按徐某供述,也仅是拿砖头打墙,吓唬他;再次,双方斗殴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员受伤,且地点在小区内,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是极小的。综合以上,情节是显著轻微的,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应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此次聚众斗殴过程中,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后孙某某报警,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孙某某现还是在读学生,卷宗中的社会调查和学校、社区证明都可表明,该人学习成绩较好,平时表现较好,法律理应给予机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本次“斗殴”不做犯罪处理。 检察机关办案人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意见,组织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六名犯罪嫌疑人作表态发言,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并且六名犯罪嫌疑人握手言和,互相道歉,取得彼此谅解。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分别给自己的孩子(当事人)以拥抱,让他们感受关怀和关爱。 最终,通过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达成一致意见,并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公安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作出撤销该案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通过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虽然本案结果圆满,但却引发我们的思考:怎么去杜绝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哪些保护?本案给了我们答案。 该案发生后,援助律师多次与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沟通,而他们的父母表现的很冷漠,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孩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同时辩护人了解到这些孩子大都生活在单亲家庭或者父母不在身边,父母这种不重视的态度足以看出家庭教育的滞后与缺失。这些孩子并未树立健康、正确的世界观尤其是是非观,追求所谓的“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等社会上的恶习,并以此为荣。对未成年人来说,教育这件事,从来就没有顺其自然;也没有一种能力,仅仅是天赋使然;孩子所有的成长,都是父母细心观察,精心栽培、用心引导的结果,特别是在孩子犯错的时候需要父母共同陪伴成长。 除了家庭之外,学校可以说是孩子成长的最重要的地方,辩护人在与老师沟通的过程中,老师积极配合,希望给孩子机会,学校为孩子开具证明,也体现出了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反观本案,如果学校把工作前移,在校风校纪方面加大管理力度,严禁早恋,也许会减少或防止这种恶性事件的发生。作为学校也可以多组织法律讲堂,帮助未成年人认识法律,远离犯罪。 在家庭,学校方面之外,在这起案件中,更有司法机关所做的努力和对未成人的关爱。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意见,考虑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积极组织听证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并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取得了撤销案件决定。这个过程,体现出法与情的交融,表现了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去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地给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通过本案,希望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给予未成人更多的关爱和保护,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