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6日,郭某来到公证处,称自己以父亲的名义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住房,当初购买时签订的只是购房合同,房产证还未办理,现需要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因父亲于前不久去世了,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能办理到郭某的名下。 公证员进一步了解到,郭某是甘肃某医院的一名护士长,在全球疫情爆发的情形下,我国积极发挥大国的担当作用,统一组织多批医护人员前往非洲国家援助其抗击新冠疫情,郭某恰好是援助抗疫队伍中的一员,不久就要出发前往非洲援助抗疫。 为了解决郭某的实际困难,公证员随后向郭某告知了此次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流程和所需准备的证明材料,让郭某通知其他继承人,准备好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所需的其他材料,先受理,所缺的材料由公证员协助郭某一同查找并核实。 第二天郭某和其他继承人一起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审核完郭某等当事人的身份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为郭某及其家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赠与合同的公证。由于时间紧,郭某在办理时未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公证员及时和郭某父亲生前所在单位沟通,调取了郭某父亲的人事档案复印件,以证明被继承人郭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证员及时为郭某出具了公证书。 虽然这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证案件,但每一件公证案件的办理都反映出公证员对当事人耐心、细致服务的态度,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公证案件中感受到温暖,同时也让我们今年“最美的天使---医护人员”感受到公证的社会担当,在奔赴国外抗击疫情的战斗中无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甘兰天一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郭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郭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本处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此公证。 申请人郭某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被继承人郭某某的《住房合同》;4、被继承人郭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5、死者为郭某某的《火化证》;6、郭某某和刘某某的《结婚证》;7、被继承人郭某某女儿郭某的《员工履历表》;8、被继承人郭某某妻子刘某某的《证明》;9、被继承人郭某某的档案复印件等(用于证明被继承人郭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本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具备了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之日起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郭某及相关人员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的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遗漏、隐瞒,自愿承担陈述虚假或举证不实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郭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郭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郭某某遗留的财产:房屋一套,根据住房合同【该合同中的房屋坐落于兰州市西固区XXXXXX号房,买受人:郭某某,建筑面积:XX平方米】因上述合同项下权益中的房屋系被继承人郭某某与其配偶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郭某某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郭某某的配偶是刘某某,其夫妻共生有三个子女,即郭某姐、郭某哥、郭某,被继承人郭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郭某某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郭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某、郭某姐、郭某哥、郭某均称,被继承人郭某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本处于二○二〇年九月十六日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郭某某有遗嘱记录。 五、现被继承人郭某某的女儿郭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郭某某上述合同项下权益中的房屋,被继承人郭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子女郭某姐、郭某哥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郭某某上述合同项下权益中房屋的继承权,并在本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分别是:(2020)甘兰天一公内字第XX号、(2020)甘兰天一公内字第XX号、(2020)甘兰天一公内字第XX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死者郭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郭某某上述合同项下权益中房屋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郭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郭某某死亡,被继承人郭某某妻子刘某某、子女郭某姐、郭某哥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郭某某上述合同项下权益中房屋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郭某某上述合同项下权益中房屋部分由其女儿郭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