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梁某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0日晚上11时左右,梁某某同张某某、林某、莫某、聂某共五人在县城“奶茶店”饮茶店商量去梧州市找那些专门偷车的人,从他们手中抢手机,有钱多的话也抢点钱。他们开着2辆摩托车去梧州市区转了几圈,没有找到目标,凌晨2时左右在返回家时,经过一个圩镇发现有4个人在路边玩手机,聂某便从摩托车后备箱上拿出4把砍刀,威胁对方要求交出手机,其中1人没有同意,3人便把那人砍伤了,抢了1部手机(价值1656元)后便回去了。 该案中,参与抢劫的3人已经被法院判决,开摩托拿砍刀把风的梁某某和开摩托的张某因是未成年人另行审理。在公安侦查阶段,梁某某如实承认负责把风,实施了犯罪行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梁某某是未成年人,未请辩护律师,龙圩区人民法院通知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梁某提供法律援助,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梁律师承办此案。 梁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被告人家属,到法院查阅、了解案情、复印案卷,领出庭通知书。随后又会见了受援人梁某某,告知开庭程序,询问案件情况,了解受援人意见。受援人梁某某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梁律师依据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受援人梁某某的实际情况,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受援人梁某某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19年6月12日,法院对该案梁某某、张某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梁律师出庭为受援人梁某某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认为梁某某参与抢劫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梁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承办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梁某某在抢劫过程中,手持砍刀从事把风,开摩托车,属于从犯,比照主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受援人梁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时仅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受援人梁某某是初犯,出于江湖义气参与朋友的抢劫活动,其主观恶性不深,应当区别对待;本案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意见。 承办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受援人梁某某的以上情节,对受援人梁某某在量刑上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案情,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未成年人抢劫案刑事辩护的案例。承办律师在办理此案中,主要抓住受援人梁某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又是驾车望风的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又具有适用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较好地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受援人梁某某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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