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6日上午10时,有人冒充村书记郑某某,对XX镇XX村村民田某某进行诈骗,以田某某不拆迁土房子就要购买房屋保险为由骗其微信转账1700元。经查,冒充村书记系被鉴定人叶某所为,叶某于2018年6月28日将其抓获。叶某交代了冒充村书记郑某某诈骗田某等六人4450元钱的犯罪事实。叶某被拘留后,看守所反映其行为异常。为弄清叶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目前的精神状态和诉讼能力,XX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叶某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阅案卷材料: 1. 被鉴定人叶某的讯问笔录摘录(2018年6月28日):第一次是年初的时候,因为家里条件不好,村里的人很势利,找他们借钱他们都不同意,再加上我因私人恩怨对XX村书记郑某某心里有怨恨。所以我想败坏村书记的名声,用他的身份来骗人的钱。于是我申请了一个微信,用他的照片作为微信头像。然后把和郑某某有关系的人都加上了。最开始我通过微信和村里高某说‘村里现在正在培养新的党员,老党员就要退休了,你一直以来表现都还可以,我打算把你纳入内定名额,但这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要通过党内讨论,但这个需要先交100元党费’。我把这段话发给他之后,他立马就给我转了200元钱过来了,收到钱之后,我就把高某从我微信里面删除了。”“第二次是骗的一个叫孙某的人。从第一次之后,我尝到了甜头,大概过了一个星期,我用同样的方式的孙某联系,骗他跟我搞钱,我跟他说‘你一直在村里表现很好,又是大老板,还是人大代表,可惜你不是共产党员,村里正在培养新的党员同志,我很看好你,但是现在入党的话必须等交100元党费’。于是孙某就跟我转了200元钱,之后我马上就把他的微信删了,之后再也没有和他联系了。”“第三次我骗的一个叫刘某的人。大概是今年4月份,我在外做事,手里没有钱,彭某又不停的找我借钱,我心里一烦就想整他一下。于是我把用于诈骗的那个微信号码的头像换成了彭某的头像,然后加上了他的邻居刘某。我加他之后,我说我是彭某,我有点急事,想要找他借500元钱。于是他就跟我转了500元钱。”“第四次我骗的是一个叫吕某的女的。……因为这段时间我们村里开群众会,吕某和田某没有参加,我就知道她们两人在外面搞事没有在村里,我把这个号拉进群里后,以村书记的身份和她们两人打招呼并添加微信好友。并且告诉吕某旧房拆迁购买价值850元的房屋保险,之后会补偿5500元的费用。……我说我私人可以帮她把850元钱出了,但是我手机上面现在没有钱,让她先垫付,到时候补偿款下来了一起给她。于是她就跟我转了850元钱。”“第五次我骗的是一个叫田某的人。我记得也是和骗吕某是同一天。添加她微信方法和吕某一样。……我说经过村里开会研究决定,现在要对村里的土房屋进行拆迁。拆迁的话就要对土房屋买一份价格850元钱的保险,买了保险后等拆迁就能有5500元的补偿费。她就问我能不能帮她的老娘也买一份,我就说每人只能买一份保险,但是她还是不停的求我,我就对她说要她不要告诉别人,我帮她多买一份保险。于是她就跟我转了1700元钱。”“第六个骗的是一个叫向某的人。……我想起这个人也是村里比较有钱的,我就对他说,现在村里正在培养组长,我看你年轻有为,而且正好镇上的干部都在村里,你给我打1000元钱,我帮你向他们通通气,问下看搞不搞的成。他立马就给我转了1000元钱”。“……第一次骗到别人的钱之后,我觉得这种方式来钱很快,就想起了冒充他骗别人的钱”。“这些钱都被我用了的,我有两个微信号码,一个是生活号码,一个是诈骗号码”。“我还冒充过资丘派出所赵所长的身份,但是因为装的不像,没有骗成功。” 2. 受害人田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6月6日)摘录:“冒充我老家XX村书记郑某某的身份,以土房屋拆迁要购买价值850元的房屋保险,骗取我现金1700元。” 3. 受害人孙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6月6日)摘录:“对方冒充我们村书记的身份,说有急事需要找我借200元周转下,我就直接发了200元红包到对方的微信。”“今年5月20几号,这个郑书记微信的人,又找我借钱,我才想起来之前还有200元钱没有还,我就打电话联系郑某某核实,他说没有这回事,估计是被骗了。” 4. 受害人刘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6月21日)摘录:“今年四月十二日的时候,我在微信上接到申请加我为好友的信息,对方说他是彭某。因为彭某是我一个好朋友的儿子,也知道彭某在宜昌开了一个车行,我就看了一下那个加我微信好友的头像,显示的头像正好就是彭某在他自己车行里拍的一张照片,所以当时我就信了,加了好友。加好友后他就问我方不方便,说他现在有点急事,能不能借他500块钱。我当时确实是没有怀疑他的身份,心想确实是几个熟人,就用微信红包分三次给他转了500块钱。” 5. 受害人向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6月27日)摘录:“5月31日我在微信上接到申请加我为好友的验证信息,对方说他是郑某某,因为和郑某某的关系也还不错,而且看头像好像是郑某某孙女的照片,微信名是‘温馨旅馆生意兴隆’,正好温馨旅馆也是郑某某开的,所以我就没有怀疑对方的身份。当天晚上加了好友后对方就说今天在陪领导,需要钱打点一下,就让我给他借1000元,我当时就想搞个视频通话确认一下,对方就用各种理由推脱说不方便在开车等情况拒绝了,还说领导在,被领导知道了不好,我想也是,而且对方还以我们村治调主任刘某的名义打了一个‘借条’,我就给对方用微信转账转了1000块钱。” 6. 受害人高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7月4日)摘录:“对方加了我之后,自称是郑某某,说他的手机欠费了,叫我跟他交200元话费,我就叫他发语音来确认,对方没有发语音,而是打字说他的手机话筒坏了的,我给郑某某打电话也无法接通,我才给他转账的200元。” 7. 受害人吕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7月4日)摘录:“6月6日,我被一个冒充陈家坪村书记郑某某的人,以消土减危政策为由,要微信上骗走我850元钱。” (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衣着尚整洁,年貌相符。接触一般,检查合作。未引出感知觉障碍。问话能答,内容切题,条理清晰,未引出妄想、被动体验等思维障碍。对个人的基本情况及经历能清楚介绍。称“我叫叶某,是独生子,与父母一起生活,小时候身体不好,胃肠不好,身体虚弱。七岁上学,中专毕业(XX城建学校),小学时当过班长、学习委员,中学成绩不好,旷课,与同学打架,但没有接受过处罚,没有偷窃过。我爱通宵在网吧上网,抽烟,偶尔喝酒,不吸毒。谈过恋爱,未婚。毕业后在广东、宜昌打工,近半年在家。”在谈及在看守所拘押期间的“异常行为”时,被鉴定人称“在看守所和一个警察发生了冲突,他们要我睡觉,我心里很烦,就发生了冲动,打警察,把衣服弄坏。他们要把我单独关押,我就很害怕。”问其为何在看守所撞墙,称“我很苦恼,身心不好。在看守所条件很差,饮食差,睡眠不好,便秘、尿频,自己非常后悔,自己很年轻,为这点事不值得。”记忆力尚好,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鉴定时表情自然,情感反应与其心体验及周围环境协调。未见冲动、怪异行为。 对涉嫌诈骗案,被鉴定人能够清楚描述,与卷宗记载基本一致。称“我有一天在手机上看新闻,是防诈骗的。我们的村书记是我亲戚,他不会玩手机,他经常要我给他弄手机。我就想模仿他。第一次我把高某微信一加,给他发微信说‘要培养他入党,交100元党费。’他就给我发了200元。我一共联系了10个人,他们一是有钱,二是会玩微信。其中有四人没有打钱,因为他们要打电话确认,后来被别人举报,就把我抓了。”问其考虑后果没有时,称“我想我要的钱不多,一共4550元,最多的一个1700元,给她说是房屋拆迁,在前一天我就盯着没有参加会议的人,给他们发信息,就得手了。我一共用了三个微信号,最后都被封了,我自己也被骗过办信用卡,我就想几百元一般人不会计较。”问其诈骗的目的,称“想弄点钱用”。问其对案件处理的想法,称“我现在很后悔,都是邻里乡亲,我准备把钱退还,还给利息,登门赔罪,接受法律的处罚。” 问其如果上法庭如何对待,称“积极退赔,宽大处理。如果请律师,我会积极配合。” (三)鉴定调查: 1.XX村书记郑某某的询问笔录:“(1)2018年2月23日第一次询问摘录:“2018年2月14日18时左右,我接到本村六组村民高某的电话,他说刚刚我用微信加了他好友聊天,并让他发了200元钱的红包过去后,我就把他删除了,这样他才怀疑被骗,跟我打电话核实。我问他具体情况,高某说是一个微信名叫郑某某的人加他好友,他的头像是我、刘某、张某三个人的一张照片,加为好友后,那个人说没有电费了,着急充电费,让他发200元红包过去,这样高某就人对方发了200元钱的红包,但红包发过去后,对方就把他删除好友了。到了2月20日晚上8点左右,我又接到另一村樊某的电话,他说刚刚有个人加他微信好友,微信名叫郑某某,头像就是我的照片,加为好友后,对方称自己就是郑某某,并说急需交电话费,让转了200元钱的红包,但樊某当时就给我打了电话确认,他就没有被骗。同时樊某还跟我反映,XX村二组的李某某也同样被这个人骗了,……但李某某并没有转。 (2)2018年7月12日第二次询问摘录:“据我了解,叶某本人及家人的健康状况比较好,没听说患有精神类的疾病。叶某本人给我的感觉是比较好逸恶劳,长期无业在家,脾气反复无常,家里自小比较娇惯他,前几年还去当过兵,因为受不了苦被退兵了。他在村里表现一般,2014年和村民田建华闹过一次矛盾,将他家东西砸坏了,后来这事通过派出所处理了。” 2.XX村会计、村卫生室医生金某某的询问笔录:“据我了解,叶某本人健康状况良好,其家人的健康状况也比较好,没听说有精神类的疾病。叶某家里自小比较娇惯他,前几年还去当过兵,因为受不了苦被退兵了。他长期无业在家,给我的感觉是依赖父母,比较懒,平时在村里表现一般。叶某和我们平常人相比还是有一点不同,他说话比较啰嗦,发信息也是重三遍四的,其余没什么异常。” 3.被鉴定人的父亲宋某某的询问笔录摘录:“他(叶某)的身体不是很好,他的精神还是蛮好。他比较懒,不爱搞事,经常熬夜,生活没有规律,胃肠比较差,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他精神蛮好,应该没有精神病,他的胆子蛮小,经不住事。平时在外要面子,喜欢吹牛,说话有点儿时高时低。我们两口子的家族中都没有精神病史。他自从下学后,就一直在宜昌打工,没有固定的事,经常在换地方,直到去年下半年回家后一直在家,也没有做什么事。” 4.XX县看守所提供的《关于在押人员叶某的情况说明》摘录:“6月28日晚朱某某负责收押时,叶某话较多,害怕心理严重,情绪较不稳定。”“6月29日中午,叶某在11号监室用头撞墙,涂某某副所长上前制止,其用脚踢涂某某。涂某某给其加戴械具,送入单独关押监室时,其态度大转,向涂某某求情认错。”“7月2日中午,叶某在11号监室爬上爬下,睡不着,喊肚子疼,上厕所,用头撞墙,朱某某开监室门让其在床上躺下。下午给其弄药时,发现其戴的手铐有松动,准备重新戴好手铐时,叶某突然狂躁反抗。朱某某与华某某将其带出到谈话室,叶某不断拉扯民警衣服,情绪激动,后将其关押到单独关押监室。14时35分许,其突然精神紧张,在呼叫器里面喊怕。想回11号监室,遂将其送回11号监室。”“叶某话较多,有时语无伦次,情绪变化较快,虽有26岁,但在接触中感觉心智只有10岁左右。”

【分析说明】

(一)关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1.根据以上资料可知,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正常,中专毕业后外出打工,工作单位不固定,近一年来一直待在家。自小懒惰,不愿吃苦,胆小怕事。平时抽烟,偶尔饮酒,未接触过毒品,没有精神病史。 2.鉴定时精神科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衣着尚整洁,年貌相符。接触一般,检查合作。问话能答,内容切题。作案期间和目前均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力尚好,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表情自然,情感反应协调,未见冲动、怪异行为。 3.被鉴定人进看守所后出现“紧张害怕、失眠、用头撞墙”等反常举止,与被鉴定人胆小怕事,不愿吃苦的个性特征和对自己所涉案件“非常后悔,认为不值得”的心理活动有关。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特点: (1)既往没有精神病史,作案期间和目前均未发现任何精神病性症状; (2)进看守所后虽有一些偏离正常的行为(紧张害怕、失眠、用头撞墙),但不是人格障碍或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也不符合任何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作案时和目前均符合“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叶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想弄点钱用”而用微信进行诈骗。说明被鉴定人作案具有明确的现实动机,同时,被鉴定人作案还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前有作案方式的考虑(用村书记的微信); (2)作案对象有选择性(一是有钱,二是会玩微信); (3)作案当时意识清楚(对作案经过能够清楚回忆),能根据当时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方提出搞个视频通话确认一下,被鉴定人就用各种理由推脱说不方便,在开车等情况拒绝); (4)作案后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及时删除被诈骗者微信好友)。 综上所述,说明被鉴定人作案当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评定被鉴定人对该涉嫌诈骗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关于被鉴定人目前的诉讼能力 被鉴定人叶某目前无精神病,精神状态正常,对日常事务能够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对该涉嫌诈骗案的性质、后果能够正确认识,理解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应承担法律责任,能够清楚陈述与作案行为相关的事实,能够进行自我保护,故评定被鉴定人对该涉嫌诈骗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叶某无精神病,对涉嫌诈骗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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