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美国于1994年11月16日发布行政命令,对来自中国的鲜蒜(Fresh Garlic)征收反倾销税,税率376.67%,即每公斤4.71美元。自此之后,凡是中国种植加工的鲜蒜产品想要出口到美国,都增加了一道无形的屏障。 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所有的企业都受到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控制,所以对中国的某类反倾销产品会给予一个统一的税率。中国的出口企业想要出口该类产品到美国,默认的都是这个统一税率。统一税率一般都很高,动辄就是百分之一百多,高的还有百分之三、四百的。 要想摆脱高额的统一税率,中国出口生产企业需要经过美国商务部的审查,证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中央和地方政府控制,证明了这些,企业就能得到“摆脱”统一税率的资格。 得到这个资格以后,美国商务部会通过对比该企业的出口价格和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企业核算一个单独的税率,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出口价格和生产成本的高低。 在美国关税法的反倾销法律框架下,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率是每年更新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美国商务部每年都会定期对出口到美国的鲜蒜产品的税率情况进行审查,通过每年的审查程序为中国的出口企业核定每年的反倾销税率。 河北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作为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参与应诉了美国的反倾销审核,不仅证明了公司独立经营,还证明了出口销售价格并没有低于生产成本,取得了自己的“0”税率。
【争议焦点】
应诉美国的反倾销程序,案件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是否不受政府控制,有独立经营权;二是企业的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出厂裸价是否高于企业的生产成本。
【律师代理思路】
应诉美国反倾销程序,律师需要非常清楚案件各个阶段的时间期限,而且律师最好能提前介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一旦等到企业被美国商务部选定为强令性应诉企业以后再去联系确定律师,这样临时抱佛脚,往往都为时已晚,应诉结果不理想也跟前期准备不充分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反倾销调查所需的信息量巨大,很多时候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问卷的全部问题,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可以主动向主管官员递交“答卷延期申请”,只要能合理说明情况,一般都会得到一到两周的延期。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严格遵守美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至关重要。比如,在美国商务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材料,“迟来的”资料视同未递交。此外,递交的应诉资料也规定了严格的文件格式,美国商务部对于递交资料所用的纸张尺寸,文字的行间距等都有明确要求。对于超期的资料和格式错误的资料,美国商务部有权拒收。一旦拒收,就视为企业不配合调查,从而对企业适用不利的信息资料,也就意味着被判为高额的统税,直接败诉。 在充分了解美国程序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帮助中国企业证明企业如何不受政府控制。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中国出口企业需要从两方面证明自己具有获得税率的资格,一方面是法律上不受中国政府控制,另一方面是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证明这两点其实不难,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法律上不受中国政府控制,律师通过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并解释其中的相关条款证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律师通过提供企业的股东会的经营决策文件,股东任命管理层的决议,以及企业直接跟国外客户商讨销售定价的文件等,证明企业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 具备了以上单独税率的资格后,企业应诉反倾销取得低税率的关键在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两方面的数据。简单来讲,销售价格越高,生产成本越低,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也越低,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税率即为“零”。这里讲的生产成本,并不是企业的财务账目中记录的生产成本的人民币金额,因为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税率的核算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其中引入了替代值结合企业生产中耗用的各种材料的“用量”来重新构建一个所谓的生产成本的美元金额。这个经过重新构建的美元金额的生产成本跟企业账目中记录的人民币成本是两个不同的、而且没有任何可比性的金额。假设,企业的账目中记录的生产一公斤产品的生产成本是13元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6.5,则实际生产成本折合美元为2美元,出口美国的销售价格假设是3美元,那么按照实际生产成本来核算,企业肯定没有倾销。但是美国商务部所谓的生产成本在引入替代值重建以后,这个成本有可能就成了5美元甚至更高。销售价格不变,但是用于对比的生产成本却是5美元或更高,那么企业就产生了2美元或更高的倾销幅度,也就是67%或更高的反倾销税率。面对这种不合理的比较方法,律师一方面需要争取较为合理的替代值,另一方面就是帮助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管理,减少生产材料的浪费,降低生产材料的用量。
【案件结果概述】
河北某贸易公司的应诉历史可以追溯到2010年,该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精心准备应诉资料,最终取得0税率(税率见: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13-06-17/html/2013-14329.htm)。该公司通过成功应诉反倾销调查,打破了贸易壁垒,维护和巩固了自己的美国市场。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美国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在1930年《关税法》的第七章下;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在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351部分(19 CFR 351)。 随着美国对中国鲜蒜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越来越多,反倾销的标准问卷也在发生变化,比如在2009年以后的调查问卷删除了种植农场有关的问题,2013年以后的问卷开始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全部的报关单和植检证等资料。再比如,之前所有的企业的税率的清算都需要等到终裁结果发布后,近几年开始对统税的企业提前发布终裁提前清算,这样的政策变动都会给出口企业的实际出口销售行为带来巨大影响,需要在律师的综合评估下决定是否继续出口。如果企业不懂这样的政策,极有可能面临着发往美国的大量货物无法清关或者需要以高额统税进行清关这样的情况,会造成极大的经营损失。
【案例评析】
中国一些企业在遭遇了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以后,在不了解反倾销应诉途径和后果的情况下避而远之,先行放弃国外市场;有些企业认为花费巨额律师费,但是收益却无法保障,应诉积极性不大。其实反倾销的应诉不是单一的途径,有些应诉也能取得良好效果,而且并不像企业想象的那样花费巨额律师费。比如,在2011年鲜蒜的税率是0.06美元/公斤,有四家企业享受该税率,其中有三家企业是通过“加权平均税率”的途径获得此低税率的。这三家企业根本不需要提供庞杂的销售数据和生产成本数据,只是简单的证明他们不受政府控制即为自己取得了分别税率。对于经济基础薄弱的小企业,以及不愿意太冒险的保守型企业都可以通过申请加权平均税率这样的应诉方式初步取得一个分别税率。如果强令性的企业税率很低,那么“搭顺风车”的应诉企业便会从中获利,从而实现以小搏大的胜诉。 另外,在应诉中,中国本土的专业律师的介入必然给企业带来物超所值的专业服务。美国反倾销案件的审核主要涉及到对美国销售价格的审核和对中国制造商的生产成本的审核。中国企业的应诉一般会由美国律师所牵头,配合中国的律师和会计师共同组成应诉团队。中国企业应诉美国的反倾销案,是否需要雇佣美国本土律师作为代理人以及雇佣什么样收费标准的律师代为应诉都是需要企业综合考量自身实力来确定。如果没有美国律师,只有中国专业律师,企业照样可以应诉;但是如果只有美国律师而没有中国本土律师的协调和指导,企业跟美国律师的配合往往不顺畅,应诉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可见中国本土的涉外专业律师,在反倾销案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语和建议】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应诉,不需要“谈反倾销色变”。现在贸易全球化,遭遇反倾销并不可怕,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向企业关闭国外市场的大门,同时也可以为企业打开另外一扇窗。 出口企业可以从规范自身管理做起,做到如下几点:1)完整保留公司的公司章程、企业高管的任命文件,工商登记变更资料等文件;2)完整保留企业跟国外客户的销售商讨文件,包括合同,发票,报关单等资料;3)完善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尤其是完善生产成本核算体系。如果有条件,可以采用软件或者ERP管理系统等,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应诉过程中数据采集的效率;4)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能通过财务记账系统如实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