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秦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日,申请人秦某某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事来到临汾市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青予以接待。申请人秦某某没有固定工作,2015年,其朋友史某某开办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经双方协商使用秦某某身份证件等资料进行商业贷款,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实际使用人为史某某。后该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期偿还该笔贷款,被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秦某某负责偿还该100万元贷款。案件审理结束且判决生效之后,秦某某认为在法庭审理阶段,均是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为其代领诉讼文书及相关判决文书,导致案件事实并未调查清楚,关于该100万元贷款,实际不应由自己承担,欲提起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秦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秦某某丈夫为浮山县财政编制人员,家庭收入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依据】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秦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且其丈夫为浮山县财政编制人员,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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