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2日上午,外来务工人员林某某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他说,在工地打工期间,认识工友王某某,王某某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他借钱,林某某认为王某某有还款能力,又是工友,于是就将2.5万元现金直接交付给王某某。后来,林某某多次要王某某还钱,王某某都予以拒绝。2.5万元是林某某多年打工的积蓄,讨要无果的林某某求助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林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四)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五)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公证;(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林某某的申请事项是民间借贷纠纷,因此,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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