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石家庄市×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系由河北××传播有限公司独家投资设立,现准备将该幼儿园转让陈某某,双方达成了幼儿园转让合同。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双方向石家庄市××公证处申请对双方达成的转让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员查阅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并查阅裁判文书网关于幼儿园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判例,司法审判中认为幼儿园转让合同所转让的标的实质上包括幼儿园经营权的转让,也包括场所、设备、家具的转让,还涉及到教师劳动关系的承接及生源的承接等,并不是单一的设备物品买卖关系。公证员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转让合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进行了审查,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要求转让方提供了幼儿园的清算报告和关于同意举办者变更的理事会的决议文件等。经审查,公证员认为证照齐全,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并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增加了合同解除条款:“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幼儿园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手续,如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规定,不予批准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双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后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处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时,需要对合同协议中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公证员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幼儿园转让合同纠纷的判决书进行研究,以列明其中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公证员作为法律人的思维与视野。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石太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河北某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1栋××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乙方:马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幼儿园转让合同 申请人甲方河北××传播有限公司与乙方马某某于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石家庄市××区××幼儿园转让合同》公证。 经查,甲方河北××传播有限公司与乙方马某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石家庄市××区××幼儿园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石家庄市××区××幼儿园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河北某某传播有限公司与乙方马某某于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订立了前面的《石家庄市××区××幼儿园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合同文本上甲方河北××传播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乙方马某某的签字、指纹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