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的一天,一位双目失明坐着轮椅的中年妇女,在其十岁女儿的帮助下来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诉说因感情破裂欲与其丈夫离婚,寻求法律援助。申请人叫陈某云,系漳州糖厂下岗职工,双目失明且下肢残疾,依靠领取低保金过日子,还要抚养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女儿,生活十分困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向其居住地居委会了解,她的困难处境得到确认,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雅静承办此案。 郑律师经了解,本案系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陈某云身体残疾的恶性案件。陈某云丈夫陈某福游手好闲,嗜赌成性,经常拿陈某云出气,暴力殴打陈某云致其遍体鳞伤,特别严重的是,陈某云因长期受丈夫陈某福虐待殴打,导致视网膜脱落双目失明,双腿基本不能行走,须靠轮椅才能活动。郑律师认为本案不是一起因一般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而是一起恶性的刑事案件。但因陈某云长期逆来顺受,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过案,故家庭暴力存在民事举证难的问题。同时陈某云丈夫陈某福已经触犯刑法,其恶行也应该受到刑法制裁。经过分析,郑律师认为应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陈某云丈夫陈某福的刑事责任并取得家庭暴力的证据,相关刑事证据可在以后民事诉讼所引用,其证明力更强。 郑律师建议陈某云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丈夫陈某福的刑事责任,而后再进行离婚诉讼。陈某云接受郑律师建议,果断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走访,认为陈某福已触犯刑法,决定立案侦查追究陈某福的刑事责任。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侵害妇女合法人身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以陈某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郑律师作为陈某云的刑事被害人代理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福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同时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陈某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云经济损失10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福到监狱服刑。2014年8月,郑律师代理陈某云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与陈某福离婚,夫妻名下一套原单位房改房归原告陈某云所有,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至成年。 本案经开庭审理,郑律师在庭上提交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调取的被告陈某福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证据,同时提出被告有故意伤害原告过错,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应判归原告所有等代理意见,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房子归原告所有。2014年10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云与被告陈某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归原告所有,陈某云给被告陈某福适当补偿款;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离婚判决已经生效。 2015年2月,陈某云再次来到漳州市芗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称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被告陈某福应赔偿陈某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给付义务,故再次申请代理强制执行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再次指派郑雅静律师代理该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申请经法院受理后,郑律师考虑到离婚诉讼中陈某云在共同房产分割方面也有部分给付义务,故建议陈某云对离婚判决书也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把房子强制过户到其名下,然后用刑事案件中陈某福赔偿款抵清陈某云共同房产分割的给付义务。 经执行法官召集双方代理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福放弃房子份额全部归陈某云所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陈某云放弃对陈某福人身伤害赔偿款索赔权利。至此,本案经刑事、民事、执行等法律程序,终于圆满地画上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伤害妇女人身权益案件。陈某云原本身体健康,但因一段不幸婚姻,变成了一个双目失明下肢残废的残疾人,且因丧失劳动力和抚养女儿的负担,只能靠低保金过日子,生活十分贫困,特别需要摆脱目前的不幸婚姻并获得相应赔偿。但是由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当事人取证特别困难,故承办律师根据陈某云被伤害程度判断其伤情构成犯罪,先采取刑事诉讼程序追究陈某福的刑事责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获取证据证明力很强,可作为将来离婚民事证据使用,解决了民事家暴举证难问题,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